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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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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效能,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厅决定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重点检查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存在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有违规线索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列入重点检查名单。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内部治理及具体业务项目质量等情况。检查以2020全年和2021年上半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和延伸至审计客户,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同步开展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水平,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内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仅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是否存在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等行为;是否存在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问题;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名称是否合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事务所报财政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是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事务所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是否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三、检查安

    (一)自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7月底)

    省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所有鉴证业务报告,包括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对缺失的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并全面梳理自查、整改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按时上报财政厅。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1年8月起)

    按照财政部要求,此次检查将由财政厅和省注协联合开展,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重点检查名单将在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和省注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事务所。

      四、检查处理

    财政厅和省注协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审理,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问题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同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即“一查双罚”。处理处罚、行业惩戒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告。对拒不配合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从重、从严处罚。

     五、相关要求

    (一)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扎实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接受财政厅和省注协联合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及时、完整、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检查有序推进,并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

    (三)认真梳理,按时上报。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全面梳理自查整改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2021年8月10日前将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报送至scfinance2021@163.com

    联系人:王洪霞     联系电话:028-8671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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