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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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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规〔2023〕1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引导推动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8〕12号)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5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引导推动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综合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实施意见》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示范项目融资成本补助和市县政府定向财力补助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带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功能,促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入,激励市县政府推进项目合作,努力促成全省PPP项目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实施。

    (二)择优扶持。对PPP项目特征明显、采购程序规范、权责关系清晰、运作管理严格的全省示范项目和推进PPP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政府予以支持。

    (三)科学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事后奖补、据实据效”的要求,科学制定综合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四)注重绩效。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财政资金引导效应的实现程度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改善效果。

    第四条 综合补助资金应与省财金互动政策及分行业支持PPP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统筹协调安排,项目单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下同)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第二章  分配办法

    第五条 财政厅根据全省推广运用PPP模式基本情况,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综合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六条 财政厅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原则上按20%:80%的权重确定融资成本补助和定向财力补助额度。

    第七条 融资成本补助。按照据实分配办法对全省示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的融资成本给予补助。

    (一)间接融资补助。对全省示范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间接融资),给予项目单位按不超过当年最新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直接融资补助。对全省示范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实现融资(直接融资),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当年最新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不超过5年的利息(费用)补助。单个项目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某市或县融资成本补助=∑单个省级示范项目当年间接或直接融资实际到位本金×计息(费)期间×计息(费)利率〔不超过当年最新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

    第八条 定向财力补助。按照因素分配办法对市县政府给予定向财力补助。选取市县政府PPP项目年度支出责任和工作整体绩效两项指标,原则上按80%:20%的权重确定项目支出责任和工作整体绩效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某市或县定向财力补助=定向财力补助总额×(支出责任分配系数×80%+工作绩效分配系数×20%)

    (一)项目支出责任。根据全省PPP项目库(综合信息平台)中符合条件的执行阶段项目上年度运营补贴、股权投资、配套投入三项支出责任,分别按不超过50%、30%、10%的比例给予财力补助。其中:运营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股权投资、配套投入为一次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1.支出责任分配系数=某市或县支出责任/∑全省市县支出责任

    2.某市或县支出责任=运营补贴×50%+股权投资×30%+配套投入×10%

    对自贸区项目支出责任补助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

    (二)工作整体绩效。根据市县政府项目绩效和管理绩效得分,按50%:50%的权重核定分配系数。其中:项目绩效得分根据纳入全省PPP项目库(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数量和质量分别计算;管理绩效得分根据入库项目落地率、项目预算执行率、民营资本参与率进行计算。

    1.工作绩效分配系数=(某市或县项目绩效得分/∑全省市县项目绩效得分)×50%+(某市或县管理绩效得分/∑全省市县管理绩效得分)×50%

    2.某市或县项目绩效得分=某市或县项目数量得分+某市或县项目质量得分

    3.某市或县项目数量得分=(某市或县项目个数-市县最小项目个数)÷(市县最大项目个数-市县最小项目个数) ×100

    4.某市或县项目个数=准备阶段项目个数×0.2+采购阶段项目个数×0.5+执行阶段项目个数×1

    5.某市或县项目质量得分=(某市或县示范项目个数-市县最小示范项目个数)÷(市县最大示范项目个数-市县最小示范项目个数) ×100

    6.某市或县示范项目个数=中央示范项目个数+全省示范项目个数

    7.某市或县管理绩效得分=入库项目落地率得分×0.5+项目预算执行率得分×1+民营资本参与率得分×0.5

    第九条 考虑省级财政支持强度适当,对定向财力补助初次分配结果进行限高托低处置,最终确定市县定向财力补助额度。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条 财政厅负责制定年度综合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组织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融资成本补助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金融机构或直接融资主管部门负责对融资额度、计息(费)期间、利(费)率水平、申请金额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汇总上报项目单位融资成本补助和定向财力补助基础资料,在申报限期内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厅。其中:扩权县财政部门直接报送财政厅,非扩权县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

    第十三条 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报审后安排下达。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厅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综合补助资金分配结果。

    第十五条 综合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县政府获得的补助资金须全部用于PPP项目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前期费用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须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项目获得综合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结果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获得综合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或被取消示范的,已获得的补助资金应按程序退回财政厅。

    第十九条  综合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市县政府和项目单位,财政厅将据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三年申请补助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置,涉嫌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8〕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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