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资环〔2024〕121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支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经报省政府同意,现提前下达2025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能力建设等工作。具体金额和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列“1100311-节能环保”、支出功能科目列“2300311-节能环保”、经济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付”,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列“211-节能环保支出”相关款项。
二、请你市(州)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含扩权县),并于收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拟安排情况表报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原则上逾期30天未报送的将收回相应资金并重新安排)。同时,加快推动项目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根据《四川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筹资方案》要求,本次下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2025年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任务不低于20%。
四、请你市(州)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规定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到项目具体实施市县,做好市(州)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州)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财政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附件: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表
2.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3.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目标表
4.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目标表
5.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目标表
6.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绩效目标表
7.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备案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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