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资环〔2024〕56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第三批)如数(详见附表),主要用于国土绿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支出。收入请分别列入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分别列入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406节能环保支出—自然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地”和“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的相关项级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国土绿化、林业产业发展资金,可根据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有关规定,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统筹组织实施。
二、本次下达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资金为预下达资金,待国家林草局审定大熊猫国家公园项目入库金额后,再进行清算。
三、请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本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
四、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兑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推动相关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请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请各市(州)将绩效目标及时分解到各县(市、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表
2.省级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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