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月的开启,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项目执法信息共享,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十、金融服务业 1.普惠金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及产品研发和应用,对小微企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中的直接租赁服务 2.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体系建设 3.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4.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业务开发,创业投资,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开发应用,信用评级服务,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发行和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5.商业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科技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财产保险 6.金融科技: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应用、服务输出和安全防护,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四十五、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 1.招聘、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含薪税事务服务、福利事务服务、社保事务服务等)、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就业和创业指导、灵活就业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 2.人力资源数字化建设及数据安全管理 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等平台建设 4.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5.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品牌建设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要求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通知》提出,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
《通知》要求,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部级工法的,可将其作为本企业的守信行为向有关部门申报信用信息。
省级 · 新规
《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
《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法将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原则,将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查、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抽查、能力验证等信息依法依规记录归集到苏检通平台,并依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修订)》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市口岸部门应当加快口岸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口岸服务的数字化能级。 本市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作业流程和服务,创新便利化服务。口岸查验机构优化口岸数字化智慧监管,探索推进区域内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提升智能化水平。 市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深化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为申报人提供通关物流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提升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复制推广。 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通过电子账册、信用监管、风险监控等方式,完善智慧智能、高效便捷的综合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升进出口企业信用水平,推动相关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二)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做好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其他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到生产者、其他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一)发现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风险不报告的; (二)在境外实施召回不报告的; (三)不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通知的。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纳税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分类管理和纳税信用级别公布等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拓展信贷办理渠道,提高服务小微企业水平。
《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缴费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纳税缴费的纳税人、缴费人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重要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用评价机制,对申请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惩戒和管理,并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申请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真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承担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 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将其行为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市级 · 新规
《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据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单位的行为,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铜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铜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绍兴市无偿救护促进办法》
《绍兴市无偿救护促进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受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无偿救护人经查证属实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除名的; (三)被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不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2023)》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2023)》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财政性资金补助等工作中,依法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和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两江新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配送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阳光采购平台管理规定,依法合规提供集中采购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对配送单位违反阳光采购平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改正;对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配送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并暂停进入阳光采购平台。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配送单位进入、退出、上线、下线、淘汰等监督管理机制,对配送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
《营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营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的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将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管理。
《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海上旅游客运诚信档案,记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加强监管。
《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2023修正)》
《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2023修正)》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等工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审核、评价、计分归集上报、公示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并按年度向社会公开,对于严重失信企业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镇江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镇江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信用修复、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附则,共九章五十一条。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养护、地方铁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经营等相关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状况认定、信用激励和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办法》明确了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认定规定和认定依据。同时,对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此外,强调了信用修复的原则,要求推行轻微违法行为“承诺即修复”工作机制,以及信用修复的情形、开展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方式等。
标准 · 新规
《个人征信电子授权安全技术指南》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JR/T 0299—2024
标准名称:个人征信电子授权安全技术指南
归口单位: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5日
说明:
本文件提供了个人征信电子授权安全技术指南,包括个人征信电子授权机制、线上有效鉴别个人身份、签发数字证书、签署有效征信授权电子协议、存证有效征信授权电子数据、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金融领域涉及个人征信电子授权的业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元交换规范》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应用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3040—2024
标准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元交换规范
实施日期:2024年2月18日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3041—2024
标准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应用规范
实施日期:2024年2月18日
两项标准围绕京津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资源整合,京津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资源库建立,对京津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元进行了规定,对京津冀统社会信用代码接口应用作出技术要求,旨在为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提供身份认证、安全核验及数据共享应用。该标准将在京津冀三地同步实施,为跨地域、跨部门、跨平台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资源提供统一、规范保障。为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电子政务、加强行政管理、实施信用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撑。
《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2/T 4669—2024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归口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2月9日
说明:
本文件给出了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体系框架的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1/T 1439—2023
标准名称: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2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信用等级及表示方法、评价结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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