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源点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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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2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备案情况、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风险高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省级 · 新规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6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修订)》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修订)》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
  本市推行专用信用报告替代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等获取。各区、各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将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分级分类修复制度,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优化“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等部门网站以及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结论的共享和互认机制。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在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按照规定申请修复,提前终止公示。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信息不予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依法开展。
  失信信息由“信用中国(上海)”等信用平台网站负责修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论共享至相关部门和系统;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负责修复的,应当及时将修复结论共享至“信用中国(上海)”等信用平台。各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修复后同步删除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信用信息修复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采集、使用失信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在系统查询界面中删除相关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制度,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红十字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并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机制。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档案,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者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项目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依法归集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23修订)》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并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市级 · 新规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23修订)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23修订) 》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完善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评定、培养、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鼓励建立行业性或者企业间的诚信联盟,支持联盟成员制定信用行为规范。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或者违反信用承诺,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助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者资助审批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资助,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助;相关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进行信用惩戒。
  《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建设单位、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由负责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或者水务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记录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23修订) 》
  《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23修订)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管,实行监管全覆盖。…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并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规范指导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可以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风险防范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整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本市探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
  《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加强停车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区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出入境、出入“二线”通道、货物销售、寄递、仓储等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对有走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情形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信用监管具体办法由合作区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因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行为受到处罚的有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徐州市快递条例》
  《徐州市快递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德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应用办法》
  《德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服务实施机关应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明确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确定了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应用工作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及政务服务实施机关的相关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应用的便利化方式。包括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以及其他便利服务措施。对适用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细化了承诺核查的方式和举措。强化审管互动,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及时实施日常监管。对确需核查的,明确核查方式。依法需要现场核查的,由清单中确定的部门实施。
  五是明确了违诺处理的措施及修复路径。明确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申请人履诺情况;申请人有不实承诺的,不得享受便利化服务。积极履行义务且及时完成整改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取消限制。


  标准 · 新规
  《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213/T 1063—2023
  标准名称: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
  归口单位: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7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风险分类、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本市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
  《福鼎白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509/T 011—2023
  标准名称:福鼎白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15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福鼎白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的评价原则、评价条件、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评价流程以及跟踪复评。
  本文件适用于福鼎白茶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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