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2 |来源:信用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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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步伐,引领带动全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修订了《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署真实姓名。

  联系地址: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管理科(彭州市致和街道健康大道199号8楼815联系电话:028-83871211)。

  附件:1.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1

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增强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参照《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成农办〔2019〕14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监测和核查管理工作。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完善注册登记。取得了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备,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二)收入来源稳定。经营收入以农业(含农、林、牧、渔)为主,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三)办公场所设施齐全。具备基本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相关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上墙公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记录规范完整,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五)经营规模适度。达到适度集中连片规模标准,土地经营期限(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粮油产业,规模50亩以上(含粮经复合);

  蔬菜产业,规模30亩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30亩以上(其中草莓等小水果20亩以上);

  茶叶、蚕桑产业,规模50亩以上;

  食用菌产业:规模50万袋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露天生产3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15亩以上(包括中药材等,不含花卉苗木);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肉(奶)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年出栏150只以上;

  肉禽、家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

  蛋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

  中蜂,年存栏30箱以上;

  意蜂,年存栏100箱以上;

  水产养殖,规模水面50亩以上;

  特色养殖,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六)生产标准化。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实施了标准化生产,有先进生产技术或应用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

  (七)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拥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管理,并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包括化肥、农药使用情况、病虫害预防实施过程情况等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养殖业用地、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符合相关产业用地规划,养殖业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

  (八)营销效果好。销售有详细记录台账,利润指标不能为负数。

  (九)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五条 申请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银行开户证明;

  (四)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五)生产经营规模证明(土地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土地流转备案表);

  (六)生产管理证明(基地使用喷(滴)灌、温室大棚、农业机具、物联网技术等照片);

  (七)上一年度会计年度核算报表和近半年日记账本记录复印件;

  (八)家庭农场出具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九)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复印件,若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家庭农场聘用,还需提供聘用合同;

  (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溯源平台证明(复印件、截图或照片等)。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启动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在每年第二季度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命名等工作,评定程序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办)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注册地区镇(街道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镇(街道办)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牵头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资料开展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评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征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税务、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命名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四)审定命名。评审通过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彭州市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八条 对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镇(街道办)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见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每三年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组织一次复查,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纳入失信名单的;

  (三)未按要求报备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监测核查的;

  (四)发展滞后的,或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经营中存在有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和规划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自动终止,并收回授牌: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有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五)有违反农地农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第九条 凡家庭农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条 推荐申报成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扶持家庭农场的项目及资金,在相应行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优选推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2

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增强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参照《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办法》(成农办〔2019〕14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推荐、评定管理工作。

  市级示范社,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带农增收强、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农民合作社标识标牌,在银行有基本结算账户。

  3.纳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

  3.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四)财务管理规范

  1.有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财务信息按季度公开。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5.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经审核公示后报告成员大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盈余分配合理

  1.将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当年盈余,作为本社可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

  2.年终盈余分配方式必须符合《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对于可分配盈余不分配,转为农民合作社出资,用于第二年扩大再生产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

  (六)经营实力较强

  1.有成员账户,产权关系明晰,出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3.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年经营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年利润5万元以上。

  (七)服务助农明显

  1.成员30个以上,其中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人数不少于15人,80%以上为农民(联合社入社成员数按其各成员社内农民成员总数认定)。

  2.通过合同订单、利润返还、支付租金、聘请用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小农户对接市场,辐射带动小农户100人以上。

  3.合作社带动农户实行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

  (八)生产及质量安全

  1.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完善,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3.农机类合作社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证照、牌照、驾照“三照”齐全。

  4.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5.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

  (九)社会声誉良好

  1.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损害成员利益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无偷税漏税、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彭州市市级示范合作社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银行开户证明;

  (四)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五)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复印件);

  (六)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其中须包含用工和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记录和土地流转备案表),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盈余(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七)合作社出具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八)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复印件,若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合作社聘用,还需提供聘用合同;

  (九)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溯源平台证明(复印件、截图或照片等)。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申报,每年第二季度申报。具体名额,由彭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地区发展水平调整确定。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每年第二季度牵头组织开展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推荐、部门联合评定等工作,评选程序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办)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农民合作组织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注册地区镇(街道办)提出申报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镇(街道办)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数据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牵头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资料开展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评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征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税务、银保监、文旅、供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命名的市级示范社名单。

  (四)审定命名。评审通过的市级示范社名单,在彭州市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八条 评定市级示范社遵从优先评定准则:

  1.凡符合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2.凡符市级示范评定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依法投资、入股公司等企业的农民合作社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3.凡符市级示范评定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依法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第九条 凡合作社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对评选的市级示范社开展一次监测,凡丧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资格。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成都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财政扶持合作社的项目及资金,在相应行业的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中优选推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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