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2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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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促消费、增活力、稳主体、优环境的重要作用,打造诚信投资消费环境,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园(街)区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原则,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助力打造诚信放心的投资消费环境。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管理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布相关认定标准和支持政策。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管理等具体实施。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园区应为当地招商引资和承载产业发展的产业园区(包括经开区、高新区、化工园区、特色产业园等),有一定的产业特色,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运营时间不少于两年,园区内企业不少于50家,园区生产运营、财务、信用状况良好,信用服务能力较强。
  (二)园区内入驻企业、园区管理机构及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均为诚信守法类。
  (三)园区管理机构近2年无招商引资类纠纷,无合同履约诉讼败诉记录,无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
  (四)园区近2年未发生意识形态责任事件、重大失信负面舆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五)园区近2年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国有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未发生违约事件。
  第五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经营体量和产业规模,具有较明显的商业特点,街区(商圈)内商户不少于100家,公共信用服务能力较强。
  (二)街区(商圈)内商户及管理机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均为诚信守法类。
  (三)近2年未发生意识形态责任事件、重大失信负面舆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四)近2年街区(商圈)管理机构无合同履约诉讼败诉记录,无拖欠账款问题。
  (五)街区(商圈)具有浓厚的诚信文化氛围、健全的诚信制度、较有影响的诚信品牌,经营者有较强诚信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经营、诚信服务。
  第六条 园区、街区(商圈)有意愿先行先试开展创建活动,并基本达到或者承诺一年内达到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创建指标(附件1)、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创建指标(附件2)。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件
  第七条 各类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与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含青岛市分行)达成一致推荐意见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申报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材料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入驻企业名单及社会信用代码,园区诚信建设基础优势等;
  (二)园区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及财政政策落实等领域守信践诺情况;
  (三)园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机制建立、信用服务、差异化监管、惠企便企作用与效果、典型服务案例等;
  (四)园区开展“信易+”应用场景创新情况;
  (五)园区在信用建设方面的特色做法及荣誉证明;
  (六)信用承诺书以及根据创建指标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申报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材料包括:
  (一)街区(商圈)基本情况,入驻商户名单及社会信用代码,街区(商圈)商业特色,诚信建设基础优势等;
  (二)街区(商圈)在招商及财政政策落实过程中守信践诺情况;
  (三)街区(商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机制建立、信用服务、差异化监管、惠企便企作用与效果、典型服务案例等;
  (四)街区(商圈)开展“信易+”应用场景创新情况;
  (五)街区(商圈)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或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预防声誉风险等情况;
  (六)街区(商圈)结合实际在信用建设方面的特色做法及荣誉证明等;
  (七)信用承诺书以及根据创建指标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市申报资料,会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等部门,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分、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认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认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十四五”期间,全省拟累计培育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30个、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60个。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期为两年,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遴选优秀的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认定为山东省信用示范园区、街区(商圈)。
  第十三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负面舆情,或严重失信、数据造假、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等其他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向相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相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核实,被举报主体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其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十五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认定结果作为信用记录,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由有关金融机构给予整体授信;
  (三)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对园区、街区(商圈)信用管理进行赋能;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先评优、招商引资中优先考虑或者推荐,加大扶持力度;
  (六)在信用平台网站开辟专栏公示并对建设进展跟踪宣传,对可复制的特色做法印发推广并组织主流媒体宣传。
  第十六条 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申报主体提供信用管理辅导、信用修复、信用核查、信用风险预警、投融资对接等相关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附件:
  1.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创建指标
  2.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创建指标

  

  详情请前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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