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5-0004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02-20
  • 发布日期:2025-02-21
  • 文  号:川府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川府规〔202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限额,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 视频解读:
  • 动漫解读:
  • 访谈解读:
  • 新闻发布会:
  • 政策吹风会:
  • 部门发文:
  • 市州发文:
  • 相关文件:
  • 地方发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2025年02月21日 15时4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川府规〔202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限额,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 视频解读
  • 访谈解读
  • 部门发文
  • 相关文件
  • 地方发文
  •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