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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4-0000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12-30
  • 发布日期:2024-01-02
  • 文  号:川府函〔2023〕31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四川省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23〕313号

水利厅:

你厅《关于审批〈四川省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川水〔202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沱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35年,沱江流域防洪薄弱环节基本解决,重点城镇、重要河段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到2050年,全面建立现代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实现流域防洪管理现代化,地级城市及重点保护对象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县级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乡镇和农村段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二、《规划》实施要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深入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沱江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不断提高流域防洪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规划》的实施,要遵循“以泄为主、蓄泄兼筹”思路,坚持因地制宜、分段施策,加快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总体布局,加强重点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全面提高沱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河湖管理,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加强流域防洪调度,强化洪水风险管控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超标准洪水的能力。

五、《规划》由水利厅印发。水利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评估,督促各地落实《规划》目标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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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 2024年01月02日 18时45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四川省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23〕313号

    水利厅:

    你厅《关于审批〈四川省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川水〔202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沱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35年,沱江流域防洪薄弱环节基本解决,重点城镇、重要河段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到2050年,全面建立现代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实现流域防洪管理现代化,地级城市及重点保护对象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县级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乡镇和农村段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二、《规划》实施要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深入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沱江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不断提高流域防洪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规划》的实施,要遵循“以泄为主、蓄泄兼筹”思路,坚持因地制宜、分段施策,加快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总体布局,加强重点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全面提高沱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河湖管理,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加强流域防洪调度,强化洪水风险管控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超标准洪水的能力。

    五、《规划》由水利厅印发。水利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评估,督促各地落实《规划》目标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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