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项目、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22〕61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授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项目的请示》(泸市府〔2022〕6号)、《关于授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泸市府〔2022〕7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项目、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泸州市人民政府作为重庆经叙永至筠连高速公路泸州段项目、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做好项目资金监管,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