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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1-0033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1-06-01
  • 发布日期:2021-06-01
  • 文  号:川办发〔2021〕3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省与市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市(州)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及以下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与督察。

将省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省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市(州)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省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执法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市级及以下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市级及以下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执法,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省级权限内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性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性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人才队伍建设及能力建设,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性生态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省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危险废物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制定,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及以下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及以下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及以下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市级及以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及以下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及以下的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及能力建设,市级及以下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市级及以下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市级及以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长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及黄河流域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及以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省与市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市县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推进市级及以下改革。省级加强统筹,加大对全省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加大对市县生态环境领域的财政支持。市级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县财政体制等实际,进一步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更多地承担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避免县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强化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垂直管理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新局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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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06月01日 18时44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省与市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市(州)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及以下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与督察。

    将省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省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市(州)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省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执法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市级及以下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市级及以下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执法,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省级权限内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性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性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人才队伍建设及能力建设,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性生态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省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危险废物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制定,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及以下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及以下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及以下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市级及以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及以下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及以下的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及能力建设,市级及以下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市级及以下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市级及以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长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及黄河流域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及以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省与市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市县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推进市级及以下改革。省级加强统筹,加大对全省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加大对市县生态环境领域的财政支持。市级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县财政体制等实际,进一步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更多地承担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避免县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强化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垂直管理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新局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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