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川办发〔2021〕7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1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2021年版)》要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要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在2022年2月底梳理公布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二、列入《目录(2021年版)》中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必须纳入相应层级政务服务大厅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
三、《目录(2021年版)》中的公共服务事项需要取消、变更、新增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汇总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确认。国家对公共服务事项有调整的,按国家调整要求执行。
《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日
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