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川府发〔2020〕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为实现全国统筹夯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在统收统支市(州)级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全省规范和统一。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规范的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规范全省各类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逐步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规定。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0年12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并健全部门之间对账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督查指导,切实加强对各市(州)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分析评估,确保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基金省级统收。从2020年12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的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社保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各地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基金累计结余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基金累计结余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基金,限期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对暂时留存各地的累计结余资金,未经省上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各地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基金累计结余(不含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部分和投资收益)的20%于2020年底前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2025年底前各地尚未动用的基金累计结余全部归集到省。
基金省级统支。2020年12月1日起,省社保局按月核定各市(州)申请的基金支出额,财政厅根据省社保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经省社保局下拨至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市(州)组织发放。各地违反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的支出,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统一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我省按规定应上解的中央调剂金,通过省级财政专户统一上解;中央下拨的中央调剂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划入省级财政专户,纳入省级统筹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调度。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全省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省社保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经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督和跟踪分析,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共同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省政府合理确定省、市(州)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各市(州)自行确定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基金缺口分担责任。
基金缺口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一般性缺口是指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基金支出符合政策规定的地区,基金收支品迭后形成的缺口,由省和市(州)共同分担缺口责任;管理性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因地方未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由各地政府自行承担缺口责任。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动态监督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进一步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加快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司法、税务、市场监管、法院、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推进数据资源跨层级、跨部门对比运用,为养老保险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支撑。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持续推进完善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与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相适应。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监控体系,开展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围绕省级统筹的主要目标任务,对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责任分担、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省上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开展评估,对工作成绩好的市(州)给予激励,对出现问题的地方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国统筹的基础工程,是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统筹协同推进,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基金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如期启动、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
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系统性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负责规范省级统筹工作的落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全省各项养老保险政策;省社保局、四川省税务局要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实现业务规程、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的全省统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统筹本地各部门(单位)协同推进,将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州)要严格遵照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得擅自另行制定养老保险政策;要做好规范省级统筹制度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等工作的协同推进,压实征缴责任,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应收尽收;要加强提前退休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确保基金安全;要做好本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充实经办力量,不断优化经办模式和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为逐步实现省内通办、银社通办、川渝通办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防范基金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防范化解社保基金支付风险工作要求,落实风险预警制度,动态评估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对风险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应急机制,加强督查问责,构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控外监,强化预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为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创造良好条件。
(四)拓宽筹资渠道。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要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不断壮大基金规模,确保基金可持续发展。
(五)健全制度体系。
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建立并推动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鼓励个人为养老进行储备。
为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特制定《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2.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强化基金预算管理的硬性约束,落实缺口分担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政策建立,是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遵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省通过预算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制并组织执行全省基金预算。
第四条 市(州)根据省下达的当年基金预算,制定本市(州)年度内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州)及县(市、区)应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承担缺口弥补责任,确保待遇发放。市(州)当期基金收入全额纳入省级管理,支出所需资金由省级核定并拨付,基金结余由省级统一管理,基金缺口按责任分担办法的规定进行弥补。
县(市、区)执行市(州)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市(州)确定的对基金的补助责任。
第五条 预算年度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省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全省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社保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编制。
第七条 基金预算包括全省基金收支总预算、省本级和各市(州)基金收支预算。
第八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收入、预缴收入。
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及职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基数×(1+当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缴费比例×上年当地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个体参保人员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参保人员人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1+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缴费比例×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当地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在编制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工作要求进行核实调整。
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省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省上年末欠费总额)
一次性补缴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确定。
预缴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根据预算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对基金补助的预算安排情况测算确定,各地财政补贴按本办法第十条和责任分担办法确定的地方分担比例测算确定。
(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度利息收益率、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以及存款结构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委托投资收益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益,根据上年投资收益率、预算年度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等因素测算确定。
(五)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六)上级补助收入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中央调剂金下拨计划计算确定。
(七)下级上解收入按各市(州)各项基金收入确定。
第九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病残津贴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含退职人数,下同)、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离休金×12+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养老金×12+(当年新增退休人数/2×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等计算确定。
(三)病残津贴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病残津贴支出平均增长率等计算确定。
(四)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五)上解上级支出按市(州)各项基金收入和中央调剂金上解计划确定。
(六)补助下级支出按本办法第十条和责任分担办法确定的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比例确定。
第十条 市(州)当期支出额的确定和分担。
市(州)当期支出额=基本养老金支出+病残津贴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市(州)当期支出额,根据责任分担办法的规定,由当地财政和省级统筹基金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 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基金预算后,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及时批复四川省税务局和省社保局执行。各市(州)税务局和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税务局和省社保局下达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预算下达后,市(州)税务局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口径分解下达到市(州)本级和县(市、区)。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积极扩面征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的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社保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预算确定应由各地财政分担的缺口补贴部分,纳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并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集中划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省社保局按月核定各市(州)次月基金支付计划,汇总生成全省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于月底前将资金拨付至省级社保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保局于次月5日前下拨至各市(州)社保基金支出户,由各市(州)组织发放。
各地基金支出户预留1个月支付额度的资金,用于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等支出。当月拨付所需资金未到账时,可使用留存资金先行支付。
第十八条 各市(州)税务局及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四川省税务局、省社保局;预算执行中出现基金收支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省社保局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由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社保局、四川省税务局;省社保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社保局、四川省税务局。
第二十一条 省社保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支出分担的结算。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省对各市(州)的财政和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中予以调整。
对未完成省下达的收入预算或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缺口,由同级政府全额承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进行督促和检查,增强预算约束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应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省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切实承接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做好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社保经办机构对账工作。上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均衡各地基金负担,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政府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一)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责任,共同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省政府确定省、市(州)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各市(州)自行确定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负责督促各地政府全力落实省下达的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省级统筹具体工作,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做好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及预测预警和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五)财政厅牵头做好缺口分担的责任落实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做好地方财政应负担资金测算、专项上解、基金划拨等工作。
二、基金缺口的确定
根据形成原因,基金缺口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
(一)一般性缺口的确定。一般性缺口指预算年度内的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的差额,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各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一般性缺口=基本养老金支出+病残津贴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二)管理性缺口的确定。管理性缺口指预算年度内因地方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认定。
三、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
基金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和当地财政共同负担。省级统筹基金包括省级管理的累计结余基金、暂未归集到省的各地累计结余基金(以下简称老结余)和统收统支后的各项基金收入。
(一)一般性缺口的责任分担。
有一般性缺口的地区,当期支出的70%由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承担,若当期支出的70%小于当期收入的,由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按该地区的当期收入额予以补足后,剩余部分由当地老结余承担;老结余不足弥补部分,当地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各地具体负担比例详见附件),其余部分由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承担。当地财政负担比例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国有资本划转及收益、“三州”倾斜因素等确定。根据基金运行情况,以后年度对省级统筹基金负担比例和当地财政负担比例进行调整。
无一般性缺口的地区,当期支出的70%由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承担,剩余部分由当地老结余承担;老结余不足弥补部分,由省级管理的统筹基金全额承担。
(二)管理性缺口的责任分担。
管理性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其中,因违反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或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造成基金减收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因违反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全额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各地对违规少收多支行为,要按规定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应负担的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纳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并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集中划入省级财政专户。
(三)超收激励。
对各地超额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的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单独建立台账,对超额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的地区,超额部分的50%用于抵扣当地以后年度一般性缺口地方政府负担部分。
四、过渡期处理办法
2020年作为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的过渡期,结合社保费减免、养老待遇调整等政策变动因素,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统收统支前按以下办法确定中央和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额及老结余归集额:
(一)调剂金下拨。按照国家关于养老保险资金直达基层的有关要求,结合基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保发放的实际情况,将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和中央调剂我省的资金全额分解到市(州),对保发放仍有困难的,再给予省级调剂补助。
(二)调剂金上解。按国家确定的我省2020年应上解中央调剂金总额,结合基金预算安排,全额分解到市(州)。
(三)中央调剂金缴拨方式。按照国家关于2020年中央调剂金缴拨方式的有关要求,市(州)上解下拨按全额记账,资金实行差额缴拨。
(四)累计结余基金处理。2020年按各地截至11月30日的累计结余基金(不含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部分和投资收益)的20%上解省级财政专户,2025年底前各地尚未动用的累计结余基金全部归集到省。
附件: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负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