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5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9年02月22日 08时31分
  • 来源: 南充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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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强化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17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强化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精准助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负

    (一)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月经营额3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3万元至5万元(含)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1.5%下调为0.5%;核定月经营额5万元-10万元(含)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2%下调为1%;10万元-30万元(含)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2%下调为1.5%。调整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限。

    (三)落实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受以上税(费)种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优惠。

    二、大力支持创业就业

    (四)鼓励孵化园区建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重点人群创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鼓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

    (九)鼓励投资民生领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鼓励投资基础设施。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鼓励投资环保领域。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二)鼓励投资现代农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鼓励投资物流产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鼓励参与西部大开发。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十五)支持企业改制重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离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六)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支持。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深化“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联合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较高的A,B级纳税人提供无抵押助信贷款,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七、全面优化纳税服务

    (十七)精简办税资料。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调查、一次性采集存储,多方部门共享,避免纳税人重复申请。将“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采集”调整为“直接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5类116项涉税事项一次办结,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和成本。在注销登记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即时办结注销登记。

    (十八)提升办税效率。为新办民营企业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开办环节的税务事项予以即时办结。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对民营企业,在全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将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十九)开展办税提醒。为民营企业提供“三时一提醒”服务,切实做到及时辅导办理、随时政策宣传、适时走访问需,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民营企业在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环节给予提醒,帮助民营企业更便捷的享受政策红利。

    (二十)加强执法监督。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严肃处理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报”、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插手参与中介经营、利用关系干预税收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推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助推南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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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9年02月22日 08时31分
  • 来源: 南充市人民政府网站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强化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17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强化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精准助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负

    (一)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月经营额3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3万元至5万元(含)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1.5%下调为0.5%;核定月经营额5万元-10万元(含)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2%下调为1%;10万元-30万元(含)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2%下调为1.5%。调整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限。

    (三)落实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受以上税(费)种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优惠。

    二、大力支持创业就业

    (四)鼓励孵化园区建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重点人群创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鼓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

    (九)鼓励投资民生领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鼓励投资基础设施。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鼓励投资环保领域。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二)鼓励投资现代农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鼓励投资物流产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鼓励参与西部大开发。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十五)支持企业改制重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离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六)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支持。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深化“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联合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较高的A,B级纳税人提供无抵押助信贷款,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七、全面优化纳税服务

    (十七)精简办税资料。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调查、一次性采集存储,多方部门共享,避免纳税人重复申请。将“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采集”调整为“直接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5类116项涉税事项一次办结,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和成本。在注销登记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即时办结注销登记。

    (十八)提升办税效率。为新办民营企业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开办环节的税务事项予以即时办结。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对民营企业,在全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将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十九)开展办税提醒。为民营企业提供“三时一提醒”服务,切实做到及时辅导办理、随时政策宣传、适时走访问需,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民营企业在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环节给予提醒,帮助民营企业更便捷的享受政策红利。

    (二十)加强执法监督。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严肃处理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报”、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插手参与中介经营、利用关系干预税收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推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助推南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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