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即将实施 权威解读亮点与变化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0月21日,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专门邀请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陈硕,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处长程道鹏、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蒲珂一起走进直播间,就这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做深入解读,并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四川省消防条例》制定于1999年,2002年、2004进行了两次修正,2011年作了修订。它颁布实施以来,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条例》也需要与时俱进,我们这次修订历时两年,做了充分调研论证,就是要在进一步强化、细化、具体化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更加贴近四川实际情况、体现区域发展状况、顺应现代消防工作要求,努力以法治力量推动提升‘消’的能力,增强‘防’的效果。”陈硕介绍,本次《条例》修订秉持依法治省理念,立足省情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紧紧围绕推进综合监管、固化成功做法,有针对性的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凸显的问题和难点,遵循“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的原则。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七十六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构建多元共治消防工作格局、织牢全方位消防安全责任网、强化重点领域火灾风险防范、完善消防救援组织体系能力、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效能等五个方面。陈硕举例介绍说:“《条例》明确要通过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社会化消防网络,统筹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强化群防群治、联防联控,规定了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三个常态化工作机制(即常态化火灾防范协同机制、常态化消防公益培训服务机制、常态化专业协作机制)等具体措施。《条例》第二章还通过构建权责分明的责任体系,将消防安全工作分解到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各主体。”
新修订的《条例》充分顺应消防体制改革,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将“消防救援机构”统一修改为“消防救援部门”,并明确消防救援部门综合监管职责,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为消防职业优待保障提供了法规支撑。为全面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制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督促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基层治理单元、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进行细致规定,真正实现消防安全责任零缺位。“精准聚焦火灾防控难点,是《条例》的又一大特点——聚焦重点群体,明确加强对“一老一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护;聚焦重点场所,规定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聚焦重点行业,加强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电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陈硕表示,消防救援部门将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整治、火灾风险隐患排查等,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消防安全保障和火灾防控,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
消防通道被占用和电动自行车火灾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网友们的疑问也在访谈中得到了解答。在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方面,消防救援部门一方面立足本职,在加强宣传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和加强联合执法之外,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推动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充分挖掘城市空间潜力,改造升级已有停车设施场地,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机制,有效盘活停车资源,并积极探索新的物防技防机制手段。
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条例》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二是人员密集场所、新建住宅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场所、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三是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事实上,四川正持续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省发改、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和省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成立工作专班,相继出台电动自行车规范充电电价、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涉消行政案件办理指引、溯源调查等政策文件以及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本地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实事工程等一并推进,同时推行电动自行车智慧监控和电梯阻止系统。(记者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