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养殖业与公众健康 四川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不仅严重威胁危害养殖业生产安全,还有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近日,《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正式印发。10月11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总畜牧师李春华来到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直播间,就这份文件作详细解读,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布于2006年,随后的十多年间,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防控的方针、原则、制度等进行了调整,畜牧业的生产方式、机构改革后的政府部门职能职责也都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我们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背景。”李春华介绍,新修订的《应急预案》主要由总则、疫情分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应急处置保障、附则等8部分组成。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疫情分级、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疫情报告的时限程序等方面。“在疫情分级部分,增加了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的疫情分级标准,调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的疫情分级标准,删除猪瘟和新城疫的疫情分级表述,将‘结核病’修改为‘牛结核病’”,他说。
谈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李春华概括为三点:一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是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三是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他详细解释说:“《应急预案》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应急处置要坚持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比如《应急预案》中明确了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发生I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省长直接担任,21个成员单位各有分工,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订防治技术方案、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等,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这样的联动机制就是为了高效迅速的处置疫情。”
在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应急预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日常监测。成都海关、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别做好入境动物、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测。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疫情会商结果等,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并以适当形式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在互动交流环节,有网友提问:日常生产生活中如何辨别家禽家畜是否染疫,一旦发现苗头该怎么办?李春华表示,当家禽出现精神萎靡、食欲减退、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腹泻、产蛋量下降、短期异常死亡等疑似流感症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配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在等待检测结果期间,不得擅自转运、出售家禽,不得随意处置死亡家禽,应配合做好消毒灭源、紧急免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同时,个人要加强自我防护,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避免直接接触可能感染疫病的动物及其排泄物。而接到疫情报告的单位则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防止疑似疫情扩散蔓延,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还应及时采集病例开展实验室检测确诊。(记者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