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提到,“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抽样”。请问为什么要强调执法人员陪同抽样?行政执法人员陪同抽样工作怎么落实?
“石头”:《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提到,“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抽样”。请问为什么要强调执法人员陪同抽样?行政执法人员陪同抽样工作怎么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处长 肖永琦:
谢谢网友的关注。食用农产品广大消费者非常关注,之所以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时,必须有执法人员陪同抽样,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18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二是监管执法工作需要。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不同,从种植养殖——运输贮存——上市销售——信息溯源,涉及环节很多,哪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形成风险隐患。执法人员陪同抽样,有利于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如果现场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并及时控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带来的安全风险。当然,还有一点,有利于监管执法人员与抽样人员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确保现场抽样和现场执法工作的合法合规,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目前我省监管执法人员陪同抽样是这样落实的:一是明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食用农产品抽样任务时,应当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抽样,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二是主动协调。抽样前,执行抽样任务的承检机构应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拟抽样场所及日期,市场监管部门应安排监管人员陪同抽样。三是积极配合。抽样人员选定样品后,监管人员同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四是处理问题。如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或者通过感官发现食用农产品是有问题的,我们抽样人员立即停止抽样,参与抽样的市场监管人员组织依法处理。五是签字确认。对符合抽检要求的,现场监管人员和抽样人员在样品封条上和抽样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输入监管人员和抽样人员的姓名,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样过程规范,确保关口前移防控风险,确保依法依规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