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马涛接受省政府网站专访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四川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为了让广大网友深入了解文件的有关内容,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马涛副总队长来到省政府网站,解读文件并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今天的直播也将联合四川发布、四川观察、川观新闻、封面新闻、四川IPTV熊猫新闻频道等平台同步直播,欢迎各位网友通过以上平台积极参与访谈互动。马副总,您好,首先请您与我们的广大网友朋友们打个招呼吧。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主持人:
谢谢马总,再次欢迎您作客到我们的直播间。四川火灾事故调查任务相对较重,请您简要介绍下《实施办法》出台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好的。今年2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召开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并于3月8日由省政府办公厅以“川办规〔2023〕2号”文件正式印发,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5章35条,确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宗旨和原则,明确了事故调查的权限和内容,规定了事故的处理和评估,为我省持续构建“全链条”调查模式和“大火调”工作格局做好了顶层设计,提供了政策支撑。
主持人:
我想大家一定都很关心,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文件呢?其必要性在哪儿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出台《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必然之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办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均要求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方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并要求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机制建设。
其次,出台《实施办法》是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省火灾形势虽总体平稳,但火灾起数、亡人数仍居全国前列,呈现出“总体形势稳、总量基数大、小火亡人多”的特点,以2022年为例,全省共发生火灾4.4万起,造成119人死亡。通过对这些“小火亡人”事故的分析,暴露出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在认识上还不够深入,对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上还不够到位,对每一起火灾事故的教训在汲取上还不够深刻等问题。由于缺乏配套的调查处理工作规定,致使类似灾害事故重复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就必须对火灾事故开展认真调查剖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对防范措施优化改进,以此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最后,出台《实施办法》是推进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目前,国家层面仅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做了原则性规定,各地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组织不一、尺度不一、流程不一等现象,制约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以来,我省不断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业务总体水平全面提升,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总结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我们也有必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化成机制、转化成实效。出台《实施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内容、方式、权限等,有利于形成“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改进、整改评估”闭环,从根本上实现火灾防控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因此,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设,通过对火灾的准确认定、深度剖析、严肃追责和对火灾暴露出问题的督促整改,充分发挥其在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指导社会面火灾防控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不断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当然,追责处理不是目的,防范落实才是根本。
主持人:
刚才说到《实施办法》的必要性,马副总刚刚和大家分享了一些数据,我们从中也看到了消防总队的态度。就是说《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全省火灾事故调查、火灾责任追究以及火灾预防等方面都有深刻重要的意义。那么为了推动《实施办法》顺利出台,省消防救援总队在前期做了哪些工作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2021年10月,省消防救援总队启动了《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组建工作专班,加强政策研究,同时借鉴内蒙古、辽宁、江苏、新疆等省区经验做法,广泛听取、了解基层现实情况和难点问题。经过多次研究论证,于2022年3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在省内也是先后两次采取书面形式广泛征求了21个市(州)人民政府、36个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与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充分协调沟通,最终完成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同时在与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等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系紧密的省直部门对接协商的基础上,逐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办法》的送审稿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主持人:
听了马总的介绍之后,我们对《实施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过程都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实施办法》主要包含了哪些主要内容,请简要介绍?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好的。《实施办法》共5章35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的依据、适用的范围,确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了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和特殊管辖以及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的义务。
第二章 事故调查。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程序、组成部门和内设专门小组,明确了其调查职责和工作纪律,确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时限以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等。
第三章 事故处理。明确了人民政府批复的程序、主要内容、公布答疑和跟踪督办等内容,规定了有关机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等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复,开展责任追究、防范火灾事故和落实整改措施等要求。
第四章 整改处理评估。明确了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届满一年开展整改处理评估,规定了评估组组成、评估范围、评估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处理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的保障,以及施行日期。
主持人:
刚才我们听到马总关于《实施办法》5章35条主要内容的介绍,整个内容可以说是非常丰富了。那么总结来说,这35条它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确定管辖分工,理顺调查机制。《实施办法》聚焦“牵头主导”这一核心要素,依法确立各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主体地位,明确一般情况下由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立案调查和调查组组成建议,原则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或者授权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等相对特殊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这就从顶层设计上确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确保工作有人抓、不落空,为调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撑。
二是规范组织程序,明确调查内容。《实施办法》总共用24条,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篇幅的条款,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程序、内容和要求,包括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调查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调查处理工作主要内容、时限要求和保密纪律,以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等。这也是我省第一次对全省范围内火灾事故在调查组织上、调查程序上、调查内容上的统一规范,有效解决了调查组织不力、程序混乱、内容杂沓等现实问题,确保调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
三是强化后续处理,持续跟踪问效。《实施办法》第三、第四章专门规定火灾事故处理和整改处理评估,明确人民政府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和整改处理评估提出要求;有关机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接到批复之日起90内反馈落实情况;同时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要求结案届满一年开展落实情况评估等。通过强化火灾调查“后半篇”文章的结果运用,倒逼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改进防范措施、提升安全水平,让各方责任主体归位,形成消防监管闭环,举一反三防止同类型火灾事故反复发生,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主持人:
通过马总刚才的介绍,我们看到《实施办法》当中对于权责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有很多事情可能之前我们也在做,但现在出台了《实施办法》之后,可能在某些方面它的责任划定更加明确了,而且流程上按照步骤来走的话,以前一些好的经验,也就是顺势顺下来。文件不仅确定了管辖分工,在规范调查组织程序和后续处理评估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据了解,按照《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原因调查,这个“调查”跟《实施办法》的“调查处理”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看来主持人平时非常关心、关注消防工作,同时对文件研读也比较深刻。的确,法律赋予了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权,《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就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消防法》的“调查”和《实施办法》的“调查处理”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的认定,其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而“调查处理”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要认定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和性质,提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追责问责的人员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正因为“调查处理”是“调查”的延伸,所以《实施办法》的出台,推动提升了火灾调查的层级、拓展了调查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了处理的力度和权威,进而充分发挥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深层剖析、深度追究、深入整改重要作用。
主持人:
之前马总也介绍到了,整个结束之后要提交调查报告,好像提交调查报告的时间是30天左右,这个时间是怎样来考量的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对于调查处理时限,根据事故等级和实际情况有不同的区分。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限是30日,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最多30日;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限是60日,同样经批准可以延长最多60日。这样的时限规定,是结合我们多年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律和经验来确定的,通过对一般时限和特殊延长的规定,使调查处理既能保证质量,确保查深查细;又能提高效率,避免久拖不决。
主持人:
听了马副总详细的介绍,我们对《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也了解了很多。现在直播间的网友们非常踊跃,提出了不少问题,我们来给网友们的提问作一个解答。
网友豆瓣:是不是所有火灾都适用于5月1号即将实施的《实施办法》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应该说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实施办法》也有例外的一些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对管辖权限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但是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铁路、港航、民航设施以及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如果火灾调查中已经确定为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主持人:
它还是会有一个适用范围的。
网友青云:请问《实施办法》对几类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具体有什么规定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实施办法》把火灾事故分为重大、较大、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以及其他一般火灾事故4类。
具体来说,重大火灾事故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其他一般火灾事故原则上都是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处理。此外,还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因为火灾事故的等级有时会发生变化,比如在火灾中受伤的人,火灾发生后7日之内死亡均计入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所以《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当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时,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最终等级确定。
主持人:
这就是为什么实施办法有5章35条,刚才说到权责是非常明晰的,根据不同的等级,负责的主体也是不一样的。
网友决明子:请问火灾发生后,在多长时间之内,应该组织调查处理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这是一个启动时限的要求。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将火灾基本情况上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主持人:
三天时间之内,已经算是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启动调查处理。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是的,火灾损失基本情况确定后,消防救援机构就会立即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启动调查。
网友浪花:火灾事故调查组,具体有哪些职责?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这个问题相对比较专业一些。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有5项职责,一是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是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三是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四是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是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网友青冈树: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性质,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以及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工作要求等内容。
主持人:
这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刚才说整个调查要这么长时间完成了,因为最后的调查报告它不仅仅包括火灾原因、灾害成因,包括后续处理以及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这些都要列入其中。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我们还是坚持一个观点,事故调查是事故追责的一个基础,但是事故责任追究也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有效的防范类似的火灾重复的发生。
网友毛茸茸:火灾事故调查组中各成员单位如何履行调查职责?有没有什么内部分工?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这个是有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惯例,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专门小组,专门小组还可以根据调查实际需要设立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对于依法负有专属职能的部门,《实施办法》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强调。第十七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开展现场勘查、伤情检验、现场访问,查明死亡人员身份,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核查放火嫌疑线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其他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行业优势,按照调查组的分工和要求完成相应调查工作。
网友天空之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后,后续处理是怎么开展的?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批复应当以人民政府公函形式作出,主送有关下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抄送有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涉及完善法律法规、制修订标准规范建议的,抄告相关立法机关、标准规范编制部门。另外,《实施办法》还规定,批复应当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提出要求。
主持人:
所以后续的工作量还是比较大的,简单来理解一个是追责,还有火灾事故防范,另外就是整改落实的情况,这些都是后续我们需要做的工作。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还有基于这种情况的机制建设,包括法律法规修订和标准完善,都在后续的工作中。
主持人:
这是您今天一直强调的,我们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为了把防范做在前面,预防此类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网友听涛:请问如果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会如何处理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这个问题也是因不同的事故案件有不同的要求,也就是一案一议。有关机关、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使用管理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一个行政处罚类的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主持人:
所以不是说一刀切,出现了事故就通过统一的办法来进行追责。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它也区分情形,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火灾事故造成的伤亡、损失情况,还包括主观恶性以及日常工作情况,我们要综合考量。
主持人:
所以这对前期这一份调查报告要求也是很高的,必须要详实准确,也是为后面追责提供了前期的背景资料。
网友半山坡:《实施办法》里面专门规定了整改落实评估的内容,这在以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要求,那整改落实评估,是由谁组织呢?评估的具体内容是哪些?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整改评估的内容也是四川在火灾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中的一个重大创新。我们也明确规定了,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届满1年,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评估组,对组织开展相关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也就是一年之后还有后处理的过程,要跟踪要问效。评估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负责牵头实施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派员组参加,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也就是相当于对前期调查处理情况的落实情况进行一个督导。
主持人:
这也是这次实施办法当中的一个亮点,网友也注意到了,以前没有的,这次新增加的。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马涛:
我们希望它形成一个闭环,同时不断地改进工作,不断地推动工作。
主持人:
谢谢马总今天来到直播间为我们带来干货满满的解答。
火灾事故过后,有一群人要在层层废墟中拨开灰烬,还原火场真相,并就后续处理进行专业分析,这项工作被业内称之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这次马涛副总队长做客访谈直播间,从《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到鲜明特点、具体措施,还有网友们提到的各类问题,都做了详细的回答与解读,干货满满。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次感谢马总带来耐心的解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
最后,感谢大家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不见不散,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