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交通建设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激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稳一保”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力以赴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制定本激励政策。
一、项目前期激励
(一)项目立项。高速公路项目和重点水运项目在年内较计划提前取得工可核准(批复)的,按项目对牵头市(州)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对配合市(州)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
(二)项目招商。高速公路项目年底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按项目对牵头市(州)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对配合市(州)分别给予150万元奖补资金。重点水运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按项目对牵头市(州)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对配合市(州)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
(三)用地报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和重点水运项目,在前三季度较计划提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对项目业主和沿线市(州)分别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在第四季度较计划提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对项目业主和沿线市(州)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
二、项目开工激励
(四)项目开工。高速公路项目年底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并实现开工的,对项目业主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对沿线市(州)分别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年底前实现控制性工程开工的,对项目业主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对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对超额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点水运、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年度开工目标的,对项目所在市(州)按照每个超额项目10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
三、项目投资激励
(五)年度总投资。对完成年度投资总额全省排名前三的市(州),分别给予2500万元奖补资金;对完成年度投资增幅全省排名前三的市(州),分别给予2500万元奖补资金。
(六)高速公路投资。按计划今年底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四季度按期完成的,对项目业主按照每公里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提前至三季度完成的,对项目业主按照每公里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按计划2022年以后建成通车的项目,提前至今年建成通车的,对项目业主按照每公里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七)国省干线投资。对超额完成普通国省干线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对项目所在市(州)按照超额部分每公里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八)农村公路投资。对完成农村公路年度目标任务、且投资总量与投资增幅综合排名全省1—10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对11—20名分别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对21—30名分别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对完成村道安防工程建设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按照实际完成每公里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超额完成铁索桥改公路桥建设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按照超额数量每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从业信用激励
(九)投资人信用评价加分。对2022年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5%以上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按梯度给予信用评价加分。
(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加分。对前三季度完成高速公路年度投资计划75%以上、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80%以上的建设从业单位,按梯度给予增加A级合同段比例的信用评价加分。对前三季度完成重点水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75%以上的建设从业单位,按梯度给予信用评价加分。对首次进入四川水运建设市场、年度信用评价总分符合条件的,直接评为AA级。
附件:2022年交通建设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
2022年交通建设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
若干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2022年交通建设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激励政策》中拟激励对象、激励条件和认定程序,严格奖补资金安排使用,规范信用激励程序,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前期激励
(一)项目立项
高速公路项目和重点水运项目在年内较计划提前取得工可核准(批复)的,按项目对牵头市(州)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对配合市(州)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
1.激励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
2.激励条件
(1)重点水运项目估算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
(2)项目牵头市(州)应按规定程序在年内取得工可核准(批复),且较原计划时间至少提前30天以上。
(3)市(州)须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包括奖补资金申请文件、工可核准(批复)文件等。
3.认定程序
由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申请材料,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激励对象。
(二)项目招商
高速公路项目年底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按项目对牵头市(州)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对配合市(州)分别给予150万元奖补资金。重点水运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按项目对牵头市(州)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对配合市(州)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
1.激励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
2.激励条件
(1)重点水运项目估算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
(2)项目牵头市(州)按规定程序在今年第二、三、四季度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投资人,并签订投资人协议。
(3)市(州)须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包括奖补资金申请文件、投资人中标通知书、投资协议等。
3.认定程序
由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申请资料,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激励对象。
(三)用地报批
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和重点水运项目,在前三季度较计划提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对项目业主和沿线市(州)分别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在第四季度较计划提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对项目业主和沿线市(州)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
1.激励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高速公路、重点水运项目业主。
2.激励条件
(1)重点水运项目估算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
(2)项目牵头市(州)按规定程序在三季度或年底取得建设用地批复,且较原计划时间至少提前30天以上。
(3)市(州)须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包括奖补资金申请文件、用地批复等。
3.认定程序
由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申请资料,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激励对象。
二、项目开工激励
(四)项目开工
高速公路项目年底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并实现开工的,对项目业主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对沿线市(州)分别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年底前实现控制性工程开工的,对项目业主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对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对超额完成普通国省干线、重点水运、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年度开工目标的,对项目所在市(州)按照每个超额项目10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
1.激励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2.激励条件
(1)普通国省干线项目建设里程应在10公里以上(特大桥梁、隧道除外)、投资概算应在1亿元以上;重点水运项目投资概算应在1亿元以上;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投资概算应在2亿元以上,年度完成投资不低于1亿元,且年度投资完成总量排名全省前5。
(2)高速公路开工界定:项目用地组卷已完成并获得自然资源部门用地批复,于年底前实现主体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3)高速公路控制性工程开工界定:项目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于年底前实现主体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4)超额完成项目开工目标界定:市(州)超年度开工目标的普通国省干线、重点水运、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须按规定程序取得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用地批复等文件,且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5)市(州)、高速公路项目业主须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包括奖补资金申请文件、工可批复、设计批复、用地批复、项目工程计量资料等。高速公路控制性工程开工奖励的申请材料包括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批复、水保批复,开工工点一览表及航拍照片。
(6)高速公路控制性工程开工和全面开工不累计奖励。
(7)项目开工情况及其支撑证明材料应同步报送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
3.认定程序
普通国省干线、重点水运、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由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申请材料。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业主报送申请材料,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激励对象。
三、项目投资激励
(五)年度总投资
对完成年度投资总额全省排名前三的市(州),分别给予2500万元奖补资金;对完成年度投资增幅全省排名前三的市(州),分别给予2500万元奖补资金。
1.激励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
2.激励条件
(1)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
(2)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投资总量排名全省前三或投资总量超全省平均水平且增幅在全省排名前三。
投资总量指各市(州)完成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
投资增幅指各市(州)完成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的同比增长率。
(3)年度投资总量、年度投资增量分别排名(总量前三的市(州)不在增幅中重复排名),年度投资总量前三且未发现负面问题的市(州)、年度投资增幅排名前三且未发现负面问题的市(州)均进入年度拟激励名单。
(4)若发现市(州)存在负面问题,由后一个市(州)替补计列排名。
3.认定程序
交通运输厅根据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和负面名单管理情况,对各市(州)进行排名,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激励对象。
(六)高速公路投资
按计划今年底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四季度按期完成的,对项目业主按照每公里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提前至三季度完成的,对项目业主按照每公里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按计划2022年以后建成通车的项目,提前至今年建成通车的,对项目业主按照每公里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1.激励对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2.激励条件
(1)计划年底建成的高速公路项目(路段)提前至三季度或在四季度按期建成通车。
(2)计划2022年以后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项目(路段),提前至今年建成通车。
(3)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情况应同步报送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
(4)高速公路项目业主须按规定报送申请资料,包括奖补资金申请文件、项目(路段)交工验收材料等。
3.认定程序
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报送申请资料,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激励对象。
(七)国省干线投资
对超额完成普通国省干线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对项目所在市(州)按照超额部分每公里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1.激励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
2.激励条件
(1)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不含养护工程)超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超额部分须以项目为单位,且按照国家和省“十四五”相关规划中明确的建设标准和里程建成,并通过交工验收。
(2)项目应按年度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建成通车,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工可和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不予认定。
(3)普通国省道建设任务完成进度应同步报送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
(4)市(州)交通运输局须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包括奖补资金申请文件、工可批复、设计批复、施工许可,交工验收和项目相关计量资料等。
3.认定程序
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申请材料,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激励对象。
(八)农村公路投资
对完成农村公路年度目标任务、且投资总量与投资增幅综合排名全省1—10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对11—20名分别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对21—30名分别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对完成村道安防工程建设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按照实际完成每公里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超额完成铁索桥改公路桥建设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按照超额数量每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1.激励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
2.激励条件
(1)县(市、区)年度投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且年度完成投资总量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50%。
(2)县(市、区)农村公路年度综合得分=该县(市、区)农村公路投资总量得分+农村公路投资增幅得分。
农村公路投资总量得分=该县(市、区)农村公路完成年度投资排名得分×60%;
农村公路投资增幅得分=该县(市、区)农村公路年度投资增幅排名得分×40%;
投资总量、投资增幅保留两位小数,得分保留一位小数。
(3)若存在县(市、区)农村公路综合得分一致的情况,则根据其投资总量的绝对数大小确定排名(绝对数大的县〔市、区〕排名靠前);若在县(市、区)综合得分一致的基础上,其投资总量绝对数仍然一致,则相关县(市、区)并列名次。
(4)县(市、区)农村公路年度综合得分应排名全省前30名,若发现县(市、区)存在负面问题或未完成农村公路相关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后一个县(市、区)替补计列排名。
(5)超额完成铁索桥改公路桥项目应纳入《四川省2021—2023年农村铁索桥改公路桥专项推进方案》,且在年度目标任务外,并通过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上传竣(交)工验收报告,利用“四川采集”上报铁索桥改公路桥点位和照片。
(6)村道安防工程项目应纳入四川省“十四五”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库,且于年内建成,并通过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上传竣(交)工验收报告,利用“四川采集”上报安防工程实施路段轨迹和照片。
3.认定程序
(1)农村公路综合排名。交通运输厅根据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名,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激励对象。
(2)村道安防工程、超额完成铁索改公路桥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激励对象。
四、从业信用激励
(九)投资人信用评价加分
对2022年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5%以上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按梯度给予信用评价加分。
1.激励对象
高速公路投资人。
2.激励条件
(1)年度完成投资额占年度计划105%以上的高速公路项目,在进行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时,年度完成投资额占年度计划105%—115%的,加0.5分;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占年度计划116%—125%的,加1分;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占年度投资计划126—135%的,加1.5分;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占年度投资计划135%以上的,加2分。
(2)同一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人的,按项目股权比例折算加分。
(3)同一投资人涉及多个项目超额完成年度投资额的,可按项目得分累计,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认定程序
交通运输厅根据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在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评价总分基础上给予加分激励。
(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加分。
对前三季度完成高速公路年度投资计划75%以上、完成普通国省干线项目年度投资计划80%以上的建设从业单位,按梯度给予增加A级合同段比例的信用评价加分。对前三季度完成重点水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75%以上的建设从业单位,按梯度给予信用评价加分。对首次进入四川水运建设市场、年度信用评价总分符合条件的,直接评为AA级。
1.激励对象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水运项目的从业单位。
2.激励条件
(1)高速公路项目三季度前完成年度计划投资75%以上,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在年度信用评价时,项目A级合同段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2)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三季度前完成年度计划投资80%以上,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在年度信用评价时,项目A级合同段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3)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应在1亿元以上,且三季度前完成年度计划投资75%以上。年度完成计划投资100%—110%的,信用评价增加1分;年度完成计划投资111%—120%的,信用评价增加2分;年度完成计划投资120%以上的,信用评价增加3分。
3.认定程序
交通运输厅根据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总分基础上给予加分激励。
五、其他说明
(一)关于激励要求。
1.激励政策所涉及项目应纳入国家或省级“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相关规划。
2.申请激励的市(州)、县(市、区)、项目业主应完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川交函〔2022〕52号)等文件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超额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应以上述相关文件明确的目标任务为基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原则上不作为拟激励对象:
(1)对于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领域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2)在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下,政府还贷(债)收费公路收入无法覆盖政府还贷(债)收费公路债务利息的;
(3)国家和省级审计公告中发现存在新增公路水路隐性债务问题的;
(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交通运输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负面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市(州)或辖区内县(市、区)被负面警告或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二)关于奖补资金。激励政策涉及奖补资金均通过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统筹用于该地区公路水路交通项目建设。
1.地方奖补资金须统筹用于交通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奖补资金须用于项目建设直接支出。第(五)条“年度总投资”应用于《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2〕5号)确定的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项目。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均需报厅备案,同时抄送财政厅。
2.奖补资金安排,均应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商财政厅形成一致意见后,履行相应部门集体决策程序,再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3.奖补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和各项目业主要切实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