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一、《通知》起草制发的必要性
林木采伐管理,关系到生态保护大局和林农切身利益。起草制发《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森林法》的要求。在新《森林法》中,涉及林木采伐管理条款有20余条,包括采伐限额管理、许可证核发管理、采伐作业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通知》就是细化明确《森林法》相关规定,确保在我省落地落实落细,实现可操作。
二是落实国家林草局的要求。2021年12月14日,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进一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要求各省区市细化管理措施。
三是落实省政府的要求。2020年12月,省政府根据国家林草局对我省上报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印发《关于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川府函﹝2020﹞264号),分解下达各市(州)“十四五”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并要求我局“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
二、《通知》起草制发过程
2021年4—10月,我局全面总结“十三五”期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数易其稿,起草完成《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初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2021年12月下旬,发函书面征求21个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国家公园各管理分局以及局机关11个处室和7个直属单位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32条,其中采纳20条、未采纳12条,未采纳主要是不符合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已逐一沟通解释。2022年1月10—29日,通过省林草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月9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这是文件的核心。主要有:一是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同时明确竹林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等三种情形,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二是各地各编限单位必须刚性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分类管控,不得突破,不得串用(特殊情况除外)。三是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所在编限单位的主伐采伐限额和更新采伐限额。四是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可跨编限单位)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可以调剂使用。五是要求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报省林草局。
(二)严格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管理。一是明确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管理。二是明确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5种情形。三是明确需书面提交使用申请表以及相关佐证依据、伐区调查设计等。四是规范申请限额报批和追加程序。五是明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
(三)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一是明确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二是明确加强公益林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三是明确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的对象、方式和强度。四是对采伐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以及采伐古树名木和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加强凭证采伐管理。一是明确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二是明确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草局统一规定,省林草局统一印制。许可证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核发。三是明确许可证核发程序。四是要求全面落实伐前公示制度,加强采伐许可证台账管理。
(五)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一是明确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使用。对林业经营主体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获得批准的,实行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量按经营方案确定。二是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林农申请时提交《林木采伐自愿承诺书》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三是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等服务。积极推行在线采伐申请,组织林农下载使用“林木采伐APP”,提高采伐许可审批效率。四是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已明确采伐和更新造林相关内容的,允许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五是简化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的林木采伐程序,可以先行采伐。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并补办采伐许可证。
(六)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一是明确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将失信主体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约束和惩戒。二是明确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林木采伐监督检查。三是要求依托林长制和国家森林督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按照《森林法》规定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