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小兵”:请问程厅长,发展一定要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对频繁发生事故的企业还是要有严格约束,可否跟招投标关联?
“建筑小兵”:请问程厅长,发展一定要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对频繁发生事故的企业还是要有严格约束,可否跟招投标关联?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的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7年5月印发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对联合惩戒对象实行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
我厅发布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中,列入了“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由招标人选择对其限制投标。
对频繁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来进行约束,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作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将信用状况纳入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