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后彩虹”: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雨后彩虹”: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四川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徐波:
好的。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
余庆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