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丝钉”:如果是2019年4月后成立的企业,
2019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2019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螺丝钉”:如果是2019年4月后成立的企业,2019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付鸿雪:
好的,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的规定,该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以后成立,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增量留抵税额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可以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那么可以按照下面的这个公式来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