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生不息”: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生生不息”: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党组书记,省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赵辉: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汇,它译自英文的“IntellectualProperty”,自1967年签订《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后才得以在国际知识产权界被统一使用这么一个称谓。概括来说,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所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排他性民事权利。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民法典》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内容,这条的具体表述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