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 2021年11月25日 22时15分
  • 来源: 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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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省首部河湖长制专门性法规,为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四川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迈进“有法可依”。

    四川江河湖泊密布,素有“千河之省”的美誉,全省大小河流8000余条、湖泊400余个,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条例》的施行,是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法制体系的重要举措。

    自2019年10月启动立法工作到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历时两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农村委会同司法厅、水利厅先后赴浙江、辽宁、青海、重庆等4省(直辖市)和省内21个市(州)开展立法调研,参阅省内外河湖长制工作法律法规近20部,在广泛吸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各方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30余次。经省政府常务会、两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充分体现四川特色。

    《条例》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附则6章,43条。

    实现全省各类水域管理保护全覆盖。

    针对我省河网密布、小微水体多的实际,《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将管理保护范围扩展至各类水体。

    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

    《条例》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确保河湖长全覆盖。按照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组织特点,在县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发改、经信、公安等10余部门为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明确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

    《条例》参考了水利部印发的河湖长履职规范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不代替”工作原则,细化了总河长、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单位和河湖长制责任部门等工作职责,保证了各级各部门知责明责、认真履责。

    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运行机制。

    《条例》将总河长令、河湖长令制度写入条例,有效提升总河长令、河湖长令的法律效力。强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为河湖长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突出跨界河流联防联控,明确要求与相邻省市建立协作机制。完善河湖长报告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河湖长报不了、不敢报、上级河长不解决问题的困扰。

    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监督考核。

    通过社会监督、考核、提示约谈通报、责任追究等手段,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规定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对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等情况的,《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余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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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 2021年11月25日 22时15分
  • 来源: 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
  •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省首部河湖长制专门性法规,为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四川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迈进“有法可依”。

    四川江河湖泊密布,素有“千河之省”的美誉,全省大小河流8000余条、湖泊400余个,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条例》的施行,是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法制体系的重要举措。

    自2019年10月启动立法工作到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历时两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农村委会同司法厅、水利厅先后赴浙江、辽宁、青海、重庆等4省(直辖市)和省内21个市(州)开展立法调研,参阅省内外河湖长制工作法律法规近20部,在广泛吸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各方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30余次。经省政府常务会、两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充分体现四川特色。

    《条例》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附则6章,43条。

    实现全省各类水域管理保护全覆盖。

    针对我省河网密布、小微水体多的实际,《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将管理保护范围扩展至各类水体。

    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

    《条例》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确保河湖长全覆盖。按照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组织特点,在县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发改、经信、公安等10余部门为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明确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

    《条例》参考了水利部印发的河湖长履职规范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不代替”工作原则,细化了总河长、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单位和河湖长制责任部门等工作职责,保证了各级各部门知责明责、认真履责。

    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运行机制。

    《条例》将总河长令、河湖长令制度写入条例,有效提升总河长令、河湖长令的法律效力。强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为河湖长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突出跨界河流联防联控,明确要求与相邻省市建立协作机制。完善河湖长报告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河湖长报不了、不敢报、上级河长不解决问题的困扰。

    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监督考核。

    通过社会监督、考核、提示约谈通报、责任追究等手段,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规定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对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等情况的,《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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