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
中央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川财社〔2021〕91号)
中央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川财社〔2021〕91号)
相关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你地区(单位)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第二批)如数(具体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以及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受国务院“真抓实干”表彰地区的奖励补助。该项预算指标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卫生健康支出”相关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直达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务必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地要根据《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中《四川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