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的社保办事指南

  • 2020年02月10日 17时31分
  • 来源: 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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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2020〕22号)。

    二、办事指南

    (一)延长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期

    1.政策规定

    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按规定备案后,延长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的,补办时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超过三个月缴费的,从应缴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2.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疫情期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中小参保企业。

    3.办理流程

    (1)报备。需延长缴费期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2)补办。2020年1月及以后经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在疫情期及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补缴2020年1月至参保登记时的缴费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使用网厅申报缴费的参保企业通过网厅报备办理。没有使用网厅申报缴费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在疫情期及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申报缴费的,补缴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4.办理方式:电话、传真、QQ

    5.联系方式:

    市本级:2101722、2121796(传真),QQ群:2417524

    市中区:2101830;

    五通桥区:3302840;

    沙湾区:3434091;

    金口河区:2711605;

    峨眉山市:5339136;

    犍为县:42211534;

    井研县:3712255;

    夹江县:5681224;

    沐川县:4671136;

    峨边县:5229820;

    马边县:4500382。

    (二)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1.政策规定

    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以签订协议的次月开始执行,缓缴企业应按月足额缴纳代扣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单位缴费部分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协议期满后,应足额缴清单位应缴费部分,未按期缴纳的,从协议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2.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3.办理流程

    (1)报批。

    开通网厅的参保企业,通过网厅按规定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推送缓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当地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批准。

    未开通网厅的参保企业,可通过传真或QQ方式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递交缓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当地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批准。

    (2)补缴。缓缴期间或缓缴协议期满后,缓缴单位凭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的《缴费单》缴纳缓缴的社保费。

    4.办理方式:“社保网厅”(网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cls.lss.gov.cn)、传真、QQ

    5.联系方式:

    市本级:QQ群:2417524,2101722、2121796(传真)

    市中区:2101830;

    五通桥区:3302840;

    沙湾区:3434091;

    金口河区:2711605;

    峨眉山市:5339136;

    犍为县:42211534;

    井研县:3712255;

    夹江县:5681224;

    沐川县:4671136;

    峨边县:5229820;

    马边县:4500382。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

    2.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相关规定的。

    3.办理流程

    (1)工伤职工及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向参保关系地或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审核,申请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初审后由科(股)室负责人复核,经办机构领导审核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出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受理书》;

    (4)用人单位承诺偿还责任书。

    (5)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办理方式:

    (1)通过传真、QQ方式传递材料,预审通过后通过邮寄上报申请材料;

    (2)电话预约方式办理。

    5.联系方式

    市本级:2158662、2121796(传真)QQ群:2417524

    市中区:2101726;

    五通桥区:3302840;

    沙湾区:3434090;

    金口河区:2711605;

    峨眉山市:5339900;

    犍为县:4235503;

    井研县:3712366;

    夹江县:5680230;

    沐川县:15082411680;

    峨边县:5229813;

    马边县:4500382。

    (四)预发养老金待遇

    1.政策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2.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

    (1)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并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并出具《退休审批表》的。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

    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并出具《退休审批表》的。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预发养老金;

    (2)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审核,申请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初核预发养老金、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后于次月发放;

    (4)2019年度省平均工资出台后,预发养老金人员需正式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手续,并予以补发或抵扣待遇。

    4.办理方式:电话预约办理

    5.联系电话:

    市本级:2101933

    市中区:2101726;

    五通桥区:3308302;

    沙湾区:3434093;

    金口河区:2775038;

    峨眉山市:5530148;

    犍为县:4235503;

    井研县:3725392;

    夹江县:5680230;

    沐川县:4606935;

    峨边县:5222205;

    马边县:4500382。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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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的社保办事指南

  • 2020年02月10日 17时31分
  • 来源: 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 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2020〕22号)。

    二、办事指南

    (一)延长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期

    1.政策规定

    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按规定备案后,延长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的,补办时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超过三个月缴费的,从应缴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2.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疫情期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中小参保企业。

    3.办理流程

    (1)报备。需延长缴费期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2)补办。2020年1月及以后经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在疫情期及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补缴2020年1月至参保登记时的缴费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使用网厅申报缴费的参保企业通过网厅报备办理。没有使用网厅申报缴费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在疫情期及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申报缴费的,补缴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4.办理方式:电话、传真、QQ

    5.联系方式:

    市本级:2101722、2121796(传真),QQ群:2417524

    市中区:2101830;

    五通桥区:3302840;

    沙湾区:3434091;

    金口河区:2711605;

    峨眉山市:5339136;

    犍为县:42211534;

    井研县:3712255;

    夹江县:5681224;

    沐川县:4671136;

    峨边县:5229820;

    马边县:4500382。

    (二)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1.政策规定

    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以签订协议的次月开始执行,缓缴企业应按月足额缴纳代扣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单位缴费部分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协议期满后,应足额缴清单位应缴费部分,未按期缴纳的,从协议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2.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3.办理流程

    (1)报批。

    开通网厅的参保企业,通过网厅按规定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推送缓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当地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批准。

    未开通网厅的参保企业,可通过传真或QQ方式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递交缓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当地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批准。

    (2)补缴。缓缴期间或缓缴协议期满后,缓缴单位凭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的《缴费单》缴纳缓缴的社保费。

    4.办理方式:“社保网厅”(网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cls.lss.gov.cn)、传真、QQ

    5.联系方式:

    市本级:QQ群:2417524,2101722、2121796(传真)

    市中区:2101830;

    五通桥区:3302840;

    沙湾区:3434091;

    金口河区:2711605;

    峨眉山市:5339136;

    犍为县:42211534;

    井研县:3712255;

    夹江县:5681224;

    沐川县:4671136;

    峨边县:5229820;

    马边县:4500382。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

    2.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相关规定的。

    3.办理流程

    (1)工伤职工及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向参保关系地或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审核,申请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初审后由科(股)室负责人复核,经办机构领导审核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出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受理书》;

    (4)用人单位承诺偿还责任书。

    (5)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办理方式:

    (1)通过传真、QQ方式传递材料,预审通过后通过邮寄上报申请材料;

    (2)电话预约方式办理。

    5.联系方式

    市本级:2158662、2121796(传真)QQ群:2417524

    市中区:2101726;

    五通桥区:3302840;

    沙湾区:3434090;

    金口河区:2711605;

    峨眉山市:5339900;

    犍为县:4235503;

    井研县:3712366;

    夹江县:5680230;

    沐川县:15082411680;

    峨边县:5229813;

    马边县:4500382。

    (四)预发养老金待遇

    1.政策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2.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

    (1)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并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并出具《退休审批表》的。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

    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并出具《退休审批表》的。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预发养老金;

    (2)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审核,申请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初核预发养老金、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后于次月发放;

    (4)2019年度省平均工资出台后,预发养老金人员需正式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手续,并予以补发或抵扣待遇。

    4.办理方式:电话预约办理

    5.联系电话:

    市本级:2101933

    市中区:2101726;

    五通桥区:3308302;

    沙湾区:3434093;

    金口河区:2775038;

    峨眉山市:5530148;

    犍为县:4235503;

    井研县:3725392;

    夹江县:5680230;

    沐川县:4606935;

    峨边县:5222205;

    马边县:4500382。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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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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