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厘清编制主体。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政府办)、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等,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编制主体(名单见附件1)。各市(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的标准,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报告编制主体名单,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垂直领导的系统逐级向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二、提升内容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参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说明(附件2),全面准确编制年度报告各项内容。编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部分,要有针对性、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情况。要将国家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我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有效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守法定提交和发布时限。市(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各编制主体规范编制、按时提交、集中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切实做好内容审核、汇集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3月10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汇总的数据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报送。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主体名单(略)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说明(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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