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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8-0033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07-09
  • 发布日期:2018-07-12
  • 文  号:川办函〔2018〕5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18〕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


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集约化平台是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设,为省政府网站和省直部门(单位)网站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技术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相关网站,需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统筹负责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部署(迁移)至省级集约化平台及网站内容建设。

  第四条 省直部门(单位)已建网站原则上应迁移到省级集约化平台,新建网站一律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

  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在省级集约化平台部署(迁移)网站实行备案制度,由省直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登记,并签订《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责任承诺书》。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部门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络域名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网站注销,需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在省级集约化平台上部署(迁移)网站的实施工作,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负责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公司承接,所需费用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承担。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各部门(单位)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委托信息技术公司实施网站部署(迁移)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与信息技术公司及其实施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八条 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其各项功能均应依托省级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省级集约化平台暂时无法提供而确有必要的个性化应用,由各部门(单位)单独部署,其运维管理、安全防护由本部门(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网站部署(迁移)工作完成后,省直部门(单位)应按《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网站日常运维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运维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第十条 省级集约化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允许各部门(单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已有应用系统数据接入省级集约化平台同步发布。各部门(单位)负责数据对接开发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省级集约化平台及部署在平台上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级集约化平台及基础运行环境安全,提供防攻击、防病毒、数据备份、日志存储等安全防护措施。省直部门(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人员,负责网站内容安全管理、账号安全管理、个性化业务系统安全管理、网络突发情况的响应处置,以及其他应由部门(单位)承担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应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县级政府不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利用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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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8年07月12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18〕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


    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集约化平台是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设,为省政府网站和省直部门(单位)网站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技术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相关网站,需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统筹负责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部署(迁移)至省级集约化平台及网站内容建设。

      第四条 省直部门(单位)已建网站原则上应迁移到省级集约化平台,新建网站一律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

      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在省级集约化平台部署(迁移)网站实行备案制度,由省直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登记,并签订《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责任承诺书》。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部门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络域名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网站注销,需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在省级集约化平台上部署(迁移)网站的实施工作,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负责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公司承接,所需费用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承担。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各部门(单位)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委托信息技术公司实施网站部署(迁移)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与信息技术公司及其实施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八条 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其各项功能均应依托省级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省级集约化平台暂时无法提供而确有必要的个性化应用,由各部门(单位)单独部署,其运维管理、安全防护由本部门(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网站部署(迁移)工作完成后,省直部门(单位)应按《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网站日常运维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运维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第十条 省级集约化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允许各部门(单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已有应用系统数据接入省级集约化平台同步发布。各部门(单位)负责数据对接开发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省级集约化平台及部署在平台上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级集约化平台及基础运行环境安全,提供防攻击、防病毒、数据备份、日志存储等安全防护措施。省直部门(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人员,负责网站内容安全管理、账号安全管理、个性化业务系统安全管理、网络突发情况的响应处置,以及其他应由部门(单位)承担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应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县级政府不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利用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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