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7〕206号
甘孜州、雅安市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甘孜州采取BOT模式建设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的请示》(甘府〔2017〕49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项目采取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甘孜州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雅安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部分拟开工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8号)等文件规定,在项目完成核准后,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甘孜州、雅安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
四、交通运输厅应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