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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21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4-15
  • 发布日期:2016-04-20
  • 文  号:川办函〔2016〕56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6〕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藏粮于地战略,加快实施《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保我省“十三五”期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要求,统筹协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调整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农业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厅,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推进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引导

  以《总体规划》为引领,统筹部门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单位)配合,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围绕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产业基地落实好建设区域和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进度,并报市(州)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的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部分规划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抓好任务落实

  按照《总体规划》,“十三五”期间,我省要建成高标准农田2000万亩,每年400万亩,其中省农发办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单位)每年完成200万亩,国土资源厅牵头每年完成200万亩。省农发办、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安排项目任务,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年度任务落实到田间地块,明确支撑项目,对每年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进行验收认定,加强验收认定工作经费保障。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并结合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由县级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及时、全面、准确上图入库,落实到“一张图”上。

  四、进一步加强水利配套

  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原则,对规划区域进行水资源论证,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有相应水源保障。围绕高标准农田规划区域先行布局水利工程,将水利灌区配套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节水灌溉等工程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结合、配套建设,着力解决好水源保障和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高标准农田“旱能灌,涝能排”。同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整合

  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规划区域为平台,以产业为引导,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原则,统筹投放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整合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细化落实建设任务和资金来源、统一建设标准、统筹区域布局、统筹项目安排、统筹资金投放、统筹组织实施。加大县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调整优化存量资金结构,适当增加增量,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六、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依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制定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规划县(市、区)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考核评价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将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同时通报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保障有力、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转移支付上给予倾斜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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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

  • 2016年04月20日 19时5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6〕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藏粮于地战略,加快实施《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保我省“十三五”期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要求,统筹协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调整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农业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厅,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推进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引导

      以《总体规划》为引领,统筹部门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单位)配合,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围绕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产业基地落实好建设区域和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进度,并报市(州)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的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部分规划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抓好任务落实

      按照《总体规划》,“十三五”期间,我省要建成高标准农田2000万亩,每年400万亩,其中省农发办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单位)每年完成200万亩,国土资源厅牵头每年完成200万亩。省农发办、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安排项目任务,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年度任务落实到田间地块,明确支撑项目,对每年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进行验收认定,加强验收认定工作经费保障。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并结合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由县级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及时、全面、准确上图入库,落实到“一张图”上。

      四、进一步加强水利配套

      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原则,对规划区域进行水资源论证,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有相应水源保障。围绕高标准农田规划区域先行布局水利工程,将水利灌区配套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节水灌溉等工程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结合、配套建设,着力解决好水源保障和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高标准农田“旱能灌,涝能排”。同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整合

      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规划区域为平台,以产业为引导,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原则,统筹投放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整合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细化落实建设任务和资金来源、统一建设标准、统筹区域布局、统筹项目安排、统筹资金投放、统筹组织实施。加大县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调整优化存量资金结构,适当增加增量,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六、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依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制定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规划县(市、区)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考核评价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将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同时通报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保障有力、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转移支付上给予倾斜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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