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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6-0071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12-21
  • 发布日期:2016-12-23
  • 文  号:川办函〔2016〕20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川办函〔2016〕20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精神,有效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7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促进部门(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各级部门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对构建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审计全覆盖和各部门(单位)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全省各级各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把内部审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研究和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内部审计切实担负起“免疫系统”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升部门(单位)内部治理能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一)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全省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纳入完善经济监督体系统筹安排,把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作为考核其内部监督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在现有机构编制架构的基础上,积极借助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行政审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力资源,加快推进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省属部门(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实行省以下人财物垂直管理的部门;

  2.承担国有资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特设机构;

  3.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5.省属高等院校、三级公立医院、大中型科研院所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省属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和所管下属单位较少的其他部门,可以通过确定一个内设非财务部门加挂机构牌子或者明确职责的方式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市、县两级政府应按《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应标准和条件。

  (二)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

  适应政府绩效管理与行政问责、部门(单位)强化内部控制、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准确把握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科学确定内部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加快推进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的转型升级,积极推动本部门(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1.更新内部审计理念。坚持以保障和服务为目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监督和控制为主线,在继续抓好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把内部审计的重心向业务活动拓展、向内部控制延伸、向风险管理扩展,积极推进管理审计、效益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内部管理运行的有效性。

  2.创新内部审计方法。促进监督关口前移,积极推进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与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从源头强化风险防控。积极适应大数据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努力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的能力和手段,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3.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统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审计项目实施力度,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实现对本部门(单位)重点资金、重要项目、重大经济决策以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4.增加内部审计工作价值。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功能,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成因分析,对行业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注意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办法,提升内部审计服务单位治理和风险管理的价值。

  (三)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建设。

  切实抓好《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的贯彻实施,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工作目标、职责权限和结果运用、督促整改等机制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和作业准则,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健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社会审计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对因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或履职不到位造成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着力建立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制度,抓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后续教育培养,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战锻炼,多种渠道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素养、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学历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合理、业务能力精湛的专业化队伍。积极教育引导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谨慎、提高职业能力,客观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强化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纠正内部审计与财务、经营管理岗位混淆问题,确保内部审计与财务管理等不相容职责的相互分离,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抓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监督、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在核实质量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关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开展与质量效果,并将其列入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等重要情况。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各级内部审计协会作为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章程规定,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实务推介、调研宣传、分类指导等工作,引导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提高工作质量,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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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 2016年12月23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川办函〔2016〕20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精神,有效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7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促进部门(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各级部门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对构建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审计全覆盖和各部门(单位)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全省各级各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把内部审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研究和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内部审计切实担负起“免疫系统”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升部门(单位)内部治理能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一)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全省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纳入完善经济监督体系统筹安排,把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作为考核其内部监督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在现有机构编制架构的基础上,积极借助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行政审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力资源,加快推进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省属部门(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实行省以下人财物垂直管理的部门;

      2.承担国有资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特设机构;

      3.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5.省属高等院校、三级公立医院、大中型科研院所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省属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和所管下属单位较少的其他部门,可以通过确定一个内设非财务部门加挂机构牌子或者明确职责的方式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市、县两级政府应按《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应标准和条件。

      (二)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

      适应政府绩效管理与行政问责、部门(单位)强化内部控制、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准确把握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科学确定内部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加快推进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的转型升级,积极推动本部门(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1.更新内部审计理念。坚持以保障和服务为目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监督和控制为主线,在继续抓好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把内部审计的重心向业务活动拓展、向内部控制延伸、向风险管理扩展,积极推进管理审计、效益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内部管理运行的有效性。

      2.创新内部审计方法。促进监督关口前移,积极推进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与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从源头强化风险防控。积极适应大数据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努力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的能力和手段,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3.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统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审计项目实施力度,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实现对本部门(单位)重点资金、重要项目、重大经济决策以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4.增加内部审计工作价值。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功能,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成因分析,对行业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注意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办法,提升内部审计服务单位治理和风险管理的价值。

      (三)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建设。

      切实抓好《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的贯彻实施,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工作目标、职责权限和结果运用、督促整改等机制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和作业准则,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健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社会审计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对因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或履职不到位造成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着力建立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制度,抓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后续教育培养,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战锻炼,多种渠道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素养、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学历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合理、业务能力精湛的专业化队伍。积极教育引导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谨慎、提高职业能力,客观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强化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纠正内部审计与财务、经营管理岗位混淆问题,确保内部审计与财务管理等不相容职责的相互分离,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抓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监督、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在核实质量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关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开展与质量效果,并将其列入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等重要情况。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各级内部审计协会作为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章程规定,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实务推介、调研宣传、分类指导等工作,引导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提高工作质量,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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