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设重点工作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川办函〔201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4日
四川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方案(2016—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工作,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
二、工作任务
(一)改造注册登记系统。省登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现有注册登记系统和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及时做好本部门注册登记系统和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内部管理业务的有序衔接。(承办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
(二)回传共享代码信息。省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后续的变更情况及时传送给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省质监局统一代码数据库和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与其他部门共享。(承办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民政厅、省质监局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
(三)分类管理信息传送周期。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传送信息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传送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省登记管理部门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质监局商定。省登记管理部门应向省质监局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名录并及时更新。(承办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
(四)优化管理代码数据库。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牵头建立数据回传制度和数据考评机制,负责制定四川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列应用标准。(承办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重错码核查。省质监局会同省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工作。(承办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民政厅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
(六)建立代码映射关系。省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组织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承办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民政厅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
(七)指导建立代码制度。省直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市县政府建立统一代码制度,帮助解决统一代码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承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民政厅)
(八)保障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省本级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承办单位: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统一代码制度是一项由国家顶层设计、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制度,需要机构编制、工商、民政、质监、税务等多个部门上下齐动、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既要纵向联通,更要横向配合。纵向由部门对口沟通,横向由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确保按国家部署按时完成建立我省统一代码制度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