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5〕19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省政府统一制定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的《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