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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0-0005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01-30
  • 发布日期:2020-01-31
  • 文  号:川办发〔2020〕7号
  • 有 效 性 :废止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0〕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支持企业加班加点、满负荷生产,尽快扩大产能,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加大采购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力度。

  二、支持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支持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三、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对纳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纳入省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七、相关部门要对生产企业注册疫情防控所需产品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予以免除。

  八、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九、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十、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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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1月31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0〕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支持企业加班加点、满负荷生产,尽快扩大产能,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加大采购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力度。

      二、支持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支持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三、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对纳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纳入省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七、相关部门要对生产企业注册疫情防控所需产品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予以免除。

      八、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九、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十、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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