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川办发〔2018〕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3日
四川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为契机,推进政务公开内容清单化管理、政务公开流程规范化运行、政务公开方式立体化拓展,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深化公开内容,积极助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一)围绕群众关切事项,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财政预决算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投资项目,要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征地信息平台、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渠道,做好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等的公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选取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公开范围。加大公共资源配置事项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的公开工作。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管理、服务、执行、结果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社会救助托底保障、食品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等信息公开,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深化全省政府预决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及时公开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主要事项作出说明。根据财政部制定出台地方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办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的进展情况以及修订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安排部署,及时制定出台四川省相关具体操作办法,补充完善本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围绕推进四川高质量发展,加大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信息公开力度。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聚焦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创新改革、天府新区建设、天府国际机场和国际空港新城建设、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加大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解读,积极推广工作经验、工作方法、实际案例,加快推动改革红利尽快释放。多渠道加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企业外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免税确认等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公开公示制度,依法有序引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制定、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发展指导目录,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依法加强对产业、产品、工程、服务、环境五大领域的质量监管,公开质量动态信息,建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鼓励群众参与质量共建共治,建设品质四川。严格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公开发布缺陷产品名单及后续处理情况信息,促进中高端产品供给。(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围绕抓好“三大攻坚战”,加大重点任务信息公开力度。密切关注社会和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主动公开扶贫相关政策,做好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稳定市场预期,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力度,防止虚假宣传、恶意炒作,形成有利于经济平衡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2018年年底前全面公开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省控及以上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信息;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加强环保督察整改信息公开,以实实在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和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取信于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扶贫移民局、省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围绕优化政务服务,加大“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8〕25号),及时公开国家和省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加大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结果和改革成效公开力度,扩大“放管服”改革影响力。深化简政放权,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国家取消下放等情况,动态调整全省行政权力清单,及时公开发布《四川省行政权力清单(2018年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借鉴“不见面审批”等典型经验和做法,清理并及时公布“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办”清单。加强实体政务大厅建设,推动线下线上融合。加大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推动平台向下延伸至乡(镇)、村(社区),统一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建立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群众留言、咨询的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及时公开相关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信息。全面清理省市县乡四级涉及群众办事的不合法不合理证明和手续,公开清理结果。按照《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规范办事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四川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确保相关信息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惠民便民政策措施信息公开力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及20件民生实事年度实施方案,动态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年底公布各项民生项目和资金拨付完成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推进重点民生工作信息公开,通过政务公开助推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加大城乡低保、特困人群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特殊群体就业专项活动、人员招录和就业供求信息,主动公开公租房租赁政策、租赁补贴发放以及棚户区改造、住房维修等信息。做好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消费警示、提示等信息公开,推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加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成效、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完善公开程序,促进政务公开全流程规范操作
(六)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行政首长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当在行政首长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性公示公告、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和范围。(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七)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文件制发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案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判、第一时间处置。做好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时效性、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信息发布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确保舆情态势总体平稳。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建立问责制度,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八)扩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政务公开在政府与群众之间用法律法规等架起沟通交流的桥梁,使民情得以汇聚、民意得以表达、民心得以凝聚。深入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调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尝试对涉及重要民生事项的不同决策方案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开展公开讨论、辩论,公开讨论、辩论可探索在网络上进行。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法制机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围绕政府工作和社会热点开展调查或民意征集,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调查征集的结果。积极推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在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政府部门会议审议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议题时,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并听取公众代表意见。(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丰富公开方式,构建多渠道立体化信息供给体系
(九)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对标《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优化调整网站绩效评估及常态化抽查通报等考评体系,加大整改问责力度,不断提升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强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网站功能;落实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职责,严格开办整合审批流程,杜绝随意下线、“假整合”等问题,规范政府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将各级各类政府网站全部纳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规范管理;完善政府网站之间、政府网站与“两微一端”(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和新闻网站等媒体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不断丰富信息资源,扩大传播渠道;围绕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运用新技术提升网站信息检索、在线互动等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建立健全站点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体制机制,2018年年底前建成省市两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根据国家部署,推进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在年内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改造,新建的政府网站要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加快构建基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数据开放网站。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访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用好管好新媒体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灵活便捷、互动性强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开展二次、多次传播,形成全方位、立体化传播态势,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维护管理,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可关停整合。(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一)加强传统公开载体运用。要根据地区特点,采取贴近群众实际的公开方式,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传统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府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探索打造标准化公示栏,科学设置板块分类,着重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政府信息,可采取印制办事指南、惠民政策明白卡、宣传手册、典型案例选编等“口袋书”提高信息到达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整合各类政务热线电话。针对群众反映的政务热线号码过多、接通率低、缺乏统一管理的问题,全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进行全面清理,推动整合除110、120、119等紧急类服务热线和因专业性强、集成度高、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热线以外,包括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建议意见等非紧急类政府服务热线,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运行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一号对外”“一站式服务”。加强政务热线日常值守和督办考核,提高热线服务水平。各地要在年底前将清理整合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公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加快健全全省政府公报体系,理顺管理和办刊机制。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及刊登机制。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信息,对已数据化的历史公报数据库进一步勘误,对新出版发行的政府公报及时数字化处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强化试点引领,着力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十四)圆满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任务。坚持按照“县为主体、市州指导、省级统筹”思路扎实推进试点,确保在8月底前完成试点验收,9月底前报送试点成果和总体情况。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探索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围绕9个试点领域分别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规范建议,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总结推广试点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全省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提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试点县〔市、区〕及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教育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扶贫移民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十五)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推进已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的20个省直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并探索建立规范的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尚未编制目录的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及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年底前完成目录编制并对外发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从群众实际需求出发,根据不同行政层级的职能职责,对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和群众关切事项,探索梳理形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持续加以推进;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全面梳理优化各项业务工作流程,逐一分解业务工作环节,对应确定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载体等,防止公开事项与业务工作脱节、目录实施与实际工作脱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六)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修订完善四川省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新条例各项规定,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对照新条例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条例实施10周年和新修订的条例出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社会公众充分知情、有序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七)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工作进展,探索建立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共企事业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牵头单位: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