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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8-0010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02-23
  • 发布日期:2018-02-26
  • 文  号:川办发〔2018〕1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18〕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


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


  为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加快发展,提升我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进一步发展,完成“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一)支持通过秸秆综合利用实施耕地质量提升。优先支持秸秆资源量大、禁烧任务重、综合利用潜力较大、工作有基础、技术模式较成熟的县(市、区)纳入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范畴,按照项目规定的使用方向、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农业厅牵头,财政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严格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纳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应补尽补。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的农机户、农机合作社给予农机作业补贴。(农业厅牵头,财政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对秸秆收储运体系、产业链补链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统筹省直部门相关资金,对省级秸秆全域综合利用试点地区,以及秸秆综合利用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大补贴力度,鼓励秸秆过腹还田和工业原料化燃料化利用(压块颗粒)。(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增值税即征即退5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糖醛和箱纸板,增值税即征即退7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申请免税备案。(省国税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金融支持政策

  (六)引导金融资源向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倾斜。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银行业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争取更多低成本的稳定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秸秆综合利用等环保类企业制定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健全银政企融资对接协调机制,积极搭建针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融资服务平台,提升融资对接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转型发展,健全再担保业务体系,引导其资源向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倾斜。(省金融工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持续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银行业机构针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企业量身定制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融资培育,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咨询。加强直接融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或到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融资。(省金融工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土地支持政策

  (八)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土地支持力度。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各地将秸秆发电等产业化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布局,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秸秆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电力支持政策

  (十)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制定年度电量平衡方案时,对纳入规划的秸秆发电项目优先发电。电网公司全额收购秸秆发电上网电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电力牵头,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发电电价补贴政策。秸秆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属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方式予以解决,由电网企业根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转移支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四川电力、财政厅、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落实秸秆初加工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拉捆(包括编织)、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四川电力、农业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科技支持政策

  (十三)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研发。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集成各类科技计划,支持产学研单位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等产业技术创新。积极组织指导产学研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厅牵头,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鼓励产学研单位共同组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转化平台。鼓励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单位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强成果中试、熟化,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新装备集成示范与应用推广。(科技厅牵头,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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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18年02月26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18〕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


    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


      为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加快发展,提升我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进一步发展,完成“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一)支持通过秸秆综合利用实施耕地质量提升。优先支持秸秆资源量大、禁烧任务重、综合利用潜力较大、工作有基础、技术模式较成熟的县(市、区)纳入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范畴,按照项目规定的使用方向、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农业厅牵头,财政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严格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纳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应补尽补。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的农机户、农机合作社给予农机作业补贴。(农业厅牵头,财政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对秸秆收储运体系、产业链补链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统筹省直部门相关资金,对省级秸秆全域综合利用试点地区,以及秸秆综合利用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大补贴力度,鼓励秸秆过腹还田和工业原料化燃料化利用(压块颗粒)。(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增值税即征即退5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糖醛和箱纸板,增值税即征即退7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申请免税备案。(省国税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金融支持政策

      (六)引导金融资源向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倾斜。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银行业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争取更多低成本的稳定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秸秆综合利用等环保类企业制定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健全银政企融资对接协调机制,积极搭建针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融资服务平台,提升融资对接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转型发展,健全再担保业务体系,引导其资源向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倾斜。(省金融工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持续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银行业机构针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企业量身定制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融资培育,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咨询。加强直接融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或到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融资。(省金融工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土地支持政策

      (八)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土地支持力度。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各地将秸秆发电等产业化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布局,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秸秆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电力支持政策

      (十)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制定年度电量平衡方案时,对纳入规划的秸秆发电项目优先发电。电网公司全额收购秸秆发电上网电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电力牵头,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发电电价补贴政策。秸秆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属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方式予以解决,由电网企业根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转移支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四川电力、财政厅、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落实秸秆初加工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拉捆(包括编织)、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四川电力、农业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科技支持政策

      (十三)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研发。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集成各类科技计划,支持产学研单位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等产业技术创新。积极组织指导产学研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厅牵头,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鼓励产学研单位共同组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转化平台。鼓励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单位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强成果中试、熟化,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新装备集成示范与应用推广。(科技厅牵头,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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