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8〕8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创新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推进实施健康四川战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发展在线医疗服务。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建立完善网上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积极为患者在线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以及健康咨询和远程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依托大型医疗机构建立远程医学中心,开展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服务。以医疗联合体为突破口,推广“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到2020年,实现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3.发展急救医疗服务。构建急救协同信息平台,联通各级急救中心,开展急救优先分级调度。推进院前急救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加强患者信息共享,做好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提供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电子健康档案便民应用。推动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互联对接,全方位记录、管理居民健康信息,并有序开放使用,逐步实现居民可便捷查阅本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就诊信息,更好地进行自我健康管理。应用居民(电子)健康卡和社会保障卡,推进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到2020年,实现地市级区域内医疗机构就诊“一卡通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2.推动公共卫生在线管理服务。推进公共卫生信息整合联通,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常见病和慢性病的专业管理。推进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化,充分整合孕前孕期保健、住院分娩、产后避孕、儿童保健等内容,提供优生优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3.加强疾病监测预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履约服务。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推进家庭医生在线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随访、延伸处方等服务,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二级以上医院指定专人为签约患者建立转诊绿色通道,通过信息化手段丰富家庭医生上转患者渠道。(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2.建立家庭医生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序归集签约履约服务数据,建立以团队管理、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线上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家庭医生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和药事管理。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鼓励医疗机构推进“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鼓励执业药师在线开展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2.探索药事服务新模式。推动区域电子处方平台建设,联通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构建医师开方、药师审核、企业配药、物流配送或就近取药新型服务模式。在线开具的处方未经医疗机构配药的,不计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借助信息技术创新中医药就医取药模式,提供便捷的药品调剂、饮片代煎、送药上门等药事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商务厅、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推进医保在线支付和异地就医结算。加快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单位)数据联通共享,拓展在线支付功能,逐步实现个人账户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线上直接结算。全面推进跨省异地联网结算医院扩面工作,切实保障基层医院异地就医服务,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2.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加快实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审核,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推进在线医学教育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建设集注册、教育培训、考核评价于一体的规范化培训管理系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打造在线开放精品课程,推广在线教育培训,构建远程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型医疗机构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需求,通过远程教育、远程病历讨论和手术示教等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2.加强在线健康科普服务。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在线提供健康教育指导、健康信息推送、健康知识查询等服务,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就医,提高全民健康素养。(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省中医药局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推进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技术应用。鼓励医疗机构与相关企业合作,发展虚拟现实、影像识别、辅助诊断等技术。鼓励将语音识别等嵌入电子病历信息系统,提高医务人员工作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和临床辅助智能诊断系统应用,提升基层诊疗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发展医疗健康人工智能产业。强化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鼓励研发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中医智能康复器械等,开展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培育和壮大医疗健康人工智能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消除信息壁垒,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加快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实现医疗机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到2020年,三级医院实现院内各诊疗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3.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移动宽带网络、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4.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行业治理、便民应用、临床诊疗、医学科研等业务应用带动数据汇集,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精准医疗、智能监管、应急和决策支持等应用,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健全医疗健康数据标准。完善全省全民健康信息化标准规范目录,构建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标准体系。统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编码、医学名词术语。(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2.推进信息化标准规范应用。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全面开展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持续推动信息标准规范应用落地。(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医院门诊特殊病种药品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规范药事服务和药品物流配送。(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2.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将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纳入医疗机构评审考核范围,将对口支援医务人员远程服务计入支援服务工作量。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鼓励执业医师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健康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强化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十一)加强医疗质量监管。
1.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互联网诊疗行为管理,严格准入标准,严守监管底线,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资质信息、诊疗信息等进行归集和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2.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机制。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和行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满足行业监管需求。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引入医疗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四川银保监局负责)
(十二)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加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强化信息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健全容灾备份机制,严格保护患者信息、用户资料、诊疗数据、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2.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安全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提升医疗健康服务便捷化水平。要大胆探索创新,切实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山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省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