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十三五”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7〕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十三五”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十三五”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四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深化医改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地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2/3以上的县(市、区)建成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服务体系,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各项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全省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8.2万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但是,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目前我省仍是结核病高负担省份之一,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5万余例,发病数和死亡数分别居全省甲乙类传染病第1位和第2位;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时有发生。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技术、人力、投入等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防治工作需要,部分地区服务体系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耐多药和流动人口肺结核发现与治疗管理难度大,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仍有发生,公众对结核病的主动预防意识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省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地各部门(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的工作原则,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持续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为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目标。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防治服务能力,实现结核患者早发现和规范治疗管理,提供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所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70%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外公布。每个县(市、区)要设置或明确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市、区)。每个市(州)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明确机构任务。各地要按照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要求,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对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查和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防治技术指导,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增强防治人员从业荣誉感,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防治队伍稳定。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4.提高检测能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工作。要大力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结核病诊断水平。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大质量控制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二)改进发现策略,加大发现力度。
1.加大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排查,发现的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报告疫情。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做好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各地要加强耐药监测工作,县级要按要求将结核菌株送至省、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耐药检测,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增强治疗效果。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患者的转诊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患者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基层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地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隔离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隔离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居家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对贫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提供随访复查的交通和营养补助,帮助其完成疗程,提高成功治疗率。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控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省级指定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地区要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在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地要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纳入机构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管理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
(五)控制诊疗费用,提高保障水平。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地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强化分类指导,突出防控重点。
1.加强重点地区防控。对疫情高发的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加强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提高防治能力,加强疫情防控。
2.加强贫困患者的救治和救助。各地要将结核病防治与扶贫救助工作相结合,做好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四大片区”贫困县贫困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和精准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
3.加强双重感染防控。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4.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强化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
5.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做好跨区域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等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对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控意识和能力。
6.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监管场所要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入监(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患者治疗管理,对出监(所)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发挥示范引领,提高防控成效。继续加强全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探索建立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巩固和加强防治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开发关怀政策,提升基层防治能力,创新防治方法,整合防治政策和信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防治质量。
(八)保障药品供应,规范使用管理。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市(州)要及时监测辖区内药品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药品紧急采购资金的调节作用,保障抗结核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对其他抗结核药品,探索实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联合采购,降低结核病药品采购价格。对肺结核患者治疗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供应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省级要加强开展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九)加强信息整合,提高管理效率。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实效。创新传播手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结合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千校、进千村入万户等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对结核病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省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单位)要配合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
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科技厅负责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抗结核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和方案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力度,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公安厅、司法厅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
民政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财政厅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并加强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工作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省中医药局负责指导各地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和团队,提高防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继续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结核病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国际交流和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和评估
各地要定期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探索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投入、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开展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十三五”末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