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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44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8-22
  • 发布日期:2016-08-24
  • 文  号:川办发〔2016〕59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59号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机遇,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政策引导原则,国家、省支持,市、县政府组织,依法关闭与引导退出相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与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科学分流安置人员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坚决淘汰煤炭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实现全省煤炭行业脱困升级和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市场倒逼和政府引导支持相结合。用法治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是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和资金奖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并组织实施。

  化解过剩产能与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生态保护相结合。坚决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采用联合执法、政策引导、资金奖补等综合措施,鼓励引导一批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安全保障差、不符合环境和生态保护、长期亏损的煤矿主动退出,较大幅度减少煤矿数量和煤矿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推进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进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推进全省煤炭企业由粗放型向安全型、效益型、环保型方向发展。

  (三)工作目标。根据省政府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时间,退出关闭煤矿215处左右,化解产能3303万吨左右,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矿18处、产能1209万吨左右,有效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基本平衡市场供需,大幅减少煤矿数量,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转型升级的实质性进展。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处置退出煤矿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二、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四)引导民营小煤矿自愿申请退出关闭。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资金及综合政策措施,引导一批资源条件较差、灾害重、工艺落后、安全风险大、亏损严重的小煤矿有序关闭退出,减少生产能力。引导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一批“僵尸企业”。

  重点引导以下10类煤矿自愿申请关闭退出。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规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特别要加快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含冲击地压)、水患极其复杂,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的煤矿。

  2.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不含)的煤矿。

  3.开采煤层厚度小于0.4米的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且采高低于1米的煤矿。

  4.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矿。

  5.产品质量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

  6.停产停建企业已无能力重新启动的“僵尸”煤矿。

  7.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型煤矿井田等平面重叠的煤矿。

  8.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竞争力低下的煤矿。

  9.3年内,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10其他需退出的煤矿。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稳妥退出国有煤炭企业过剩产能。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国有煤矿企业,按照“一矿一策、一矿一工作组”的要求,逐矿成立关闭退出工作组,制定“四案”(关闭退出工作方案、人员安置分流方案、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案和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妥善处置银行债务。严格按标准对退出关闭煤矿实施关闭,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认真落实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措施,科学制定人员安置分流方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合理、妥善分流安置人员。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物业管理)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总工会、人行成都分行〕

  三、严格煤矿生产能力管理

  (六)严控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未经项目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之前已经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按“存去挂钩”原则,待完成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受理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审批手续。

  2015年底前已批准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应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能力核定工作。

  (七)核减现有生产能力。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公告煤矿产能。煤矿企业按公告的产能和276个工作日制定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严格落实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未按规定公告生产能力的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等情况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煤炭管理相关部门按公告产能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加强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监管

  (八)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建设和生产矿井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严把准入关。“五科五长五队”及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三量”不平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九)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完善煤炭产业规划,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炭项目,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加大对高灰高硫煤使用排放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制定管理办法,防止省外劣质煤非法入川。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检验检疫局、省能源局、省工商局)

  五、强化政策支持

  (十)实施财政奖补政策。整合省级相关资金,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统筹使用,重点用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退出煤矿职工安置和地方政府关闭退出小煤矿工作的奖励补助。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奖补标准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数量、退出时间和安置职工人数实行“梯级奖补”。对地方政府关闭退出小煤矿工作的奖补,按退出产能、安置人数、地方财政系数、工作绩效等多因素进行测算,重点用于关闭矿井职工安置。市、县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配套财政奖补资金,鼓励支持引导小煤矿按照“多关、早关”原则自愿申请退出。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重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十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金融政策支持。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川府发〔2016〕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等文件要求,对技术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时经营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在做好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煤矿企业纳入2016年四川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不抽贷、压贷,利率适度优惠。对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煤矿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有创业需求、具备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分流人员,可申请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财政给予贴息。鼓励煤矿企业以采矿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贷款,积极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煤炭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融资需求,适当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加快推广应收账款、采矿权、股权、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助推煤炭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加强融资对接辅导,支持有市场竞争力、投资人认可度较高的企业或项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推广永续票据等可计入企业权益的产品,探索推动绿色债券等债券品种创新。支持和鼓励法人金融机构探索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用于支持煤炭行业绿色发展。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部分企业银行债务;用好用足现有核销政策,加快不良贷款核销,丰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方式。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2资产债务处置政策支持。支持国有企业对关闭退出矿井按照使用收益原则对资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处置,按政策实行银行债务核销呆账;对改造提升矿井,符合条件的可实施债转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

  (十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及时退还关闭矿井剩余采矿权价款,对纳入退出关闭煤矿名单并已实施关闭且已按规定注销采矿权的矿井,采矿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对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经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意,可缓交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依法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重新核定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数字认证收费等服务成本,降低现行收费标准,深入清理违规涉煤收费。

  (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

  (十三)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行业升级转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要求,有序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地方民营企业,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煤电、煤化、煤建、煤冶等企业组建各种形式的联合体,火电企业参股的煤炭企业产能超过该火电企业电煤实际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该火电企业奖励。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鼓励开展以采煤机械化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按照“存去挂钩”原则,对按规定程序和产业政策标准通过机械化改造提高的能力,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十三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煤炭矿业权设置区划,支持煤矿兼并重组企业利用空白区和已关闭退出煤矿剩余可实现机械化开采的优质煤炭资源,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对引导退出范围内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保留的煤矿原则上要实现机械化开采。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周边地区,转型发展现代物流、风光发电、养殖业和现代农业。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和防灾抗灾能力。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一定期限内规划建井开采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对具备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条件的退出矿井,保留其采矿权。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

  (十四)切实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相结合,在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过程中严格履行职代会等民主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促进就业等内容,落实保障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退出关闭煤矿职工依法有序、稳妥安置。原则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一是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转岗培训等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暂时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分流职工实行实名数据库管理,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提供针对性就业创业服务,引导其就地就近就业创业。三是实行内部退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四是托底帮扶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保障零就业家庭至少一名劳动者实现就业。五是稳妥处理劳动关系。企业或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并计算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离职健康检查。六是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招用职工的新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灵活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

  (十五)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位于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原煤矿用地,按规划恢复自然生态或用于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煤炭行业企业可将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整体或部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违规在建项目用地,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有必要建设且符合有关土地、城乡规划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履行项目核准程序后,补办用地手续。经认定不属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处理,不得补办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

  (十六)稳定煤炭市场。多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打击超能力生产、市场恶意竞争、低价倾销行为,维护良好的煤炭市场秩序。鼓励省内火电企业、大中型建材、化工、冶金企业优先使用省内商品煤,对使用省内商品煤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给予财政奖励。整顿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对不按市场法则办事,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煤以及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采取非法违规手段抢占市场的省内外煤炭企业和运营商,要综合利用市场、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打击和规范。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煤炭工业协会〕

  (十七)落实电价和铁路运输政策。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炭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产成品、原材料煤铁路运输实行运价优惠政策,进一步健全并动态调整铁路运输“价量互保、以价促量”机制,严禁价外收费,降低煤炭企业铁路运输成本。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国网四川电力、成都铁路局)

  (十八)加大转产扶持。对退出产能煤炭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转产项目,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人员培训、金融、财政、税收上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领导,完善机制。省人民政府成立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到位。各产煤市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县和重点企业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省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建立省级部门“对口联系、分片负责”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对口联系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市包县、县包矿”工作制度,负责辖区内具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

  (二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一是煤矿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和人员分流安置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二是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化解过剩产能的组织领导工作责任主体,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三是省国资委是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组织领导工作责任主体;泸州市政府是古叙煤田开发股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组织领导工作责任主体。四是明确验收工作责任,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3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关闭退出工作验收“五级”签字负责制,落实参加验收工作相关人员和专家的责任。五是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8个配套文件编制出台我省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重组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一)广泛宣传,形成合力。通过会议、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解读化解过剩产能有关政策,促使煤矿企业和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参与化解过剩产能行动。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煤炭工业协会〕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调度公示制,省、市、县逐级签订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将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考核机制,对不重视、不能完成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予以问责。省煤炭协会加强煤炭行业自律,引导煤炭企业依法经营、理性竞争;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责任单位: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煤炭工业协会)

  (二十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煤炭行业维稳防控工作长效机制。省级相关部门按“对口联系、分片负责”要求,督促指导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小煤矿退出关闭,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或加剧社会风险。切实开展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稳定工作预案,并适时演练。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畅通退出煤矿职工监督举报渠道,引导煤矿职工有序反映合法诉求和实际困难,做好煤矿职工信访接待、解释和疏导工作。加强网络巡查,强化对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日常监测和舆情研判,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封堵删除造谣性、煽动性言论。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信访局〕

  附件:省级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市(州)任务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附件:川办发5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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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16年08月24日 19时5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59号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机遇,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政策引导原则,国家、省支持,市、县政府组织,依法关闭与引导退出相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与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科学分流安置人员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坚决淘汰煤炭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实现全省煤炭行业脱困升级和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市场倒逼和政府引导支持相结合。用法治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是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和资金奖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并组织实施。

      化解过剩产能与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生态保护相结合。坚决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采用联合执法、政策引导、资金奖补等综合措施,鼓励引导一批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安全保障差、不符合环境和生态保护、长期亏损的煤矿主动退出,较大幅度减少煤矿数量和煤矿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推进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进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推进全省煤炭企业由粗放型向安全型、效益型、环保型方向发展。

      (三)工作目标。根据省政府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时间,退出关闭煤矿215处左右,化解产能3303万吨左右,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矿18处、产能1209万吨左右,有效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基本平衡市场供需,大幅减少煤矿数量,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转型升级的实质性进展。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处置退出煤矿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二、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四)引导民营小煤矿自愿申请退出关闭。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资金及综合政策措施,引导一批资源条件较差、灾害重、工艺落后、安全风险大、亏损严重的小煤矿有序关闭退出,减少生产能力。引导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一批“僵尸企业”。

      重点引导以下10类煤矿自愿申请关闭退出。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规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特别要加快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含冲击地压)、水患极其复杂,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的煤矿。

      2.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不含)的煤矿。

      3.开采煤层厚度小于0.4米的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且采高低于1米的煤矿。

      4.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矿。

      5.产品质量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

      6.停产停建企业已无能力重新启动的“僵尸”煤矿。

      7.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型煤矿井田等平面重叠的煤矿。

      8.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竞争力低下的煤矿。

      9.3年内,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10其他需退出的煤矿。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稳妥退出国有煤炭企业过剩产能。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国有煤矿企业,按照“一矿一策、一矿一工作组”的要求,逐矿成立关闭退出工作组,制定“四案”(关闭退出工作方案、人员安置分流方案、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案和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妥善处置银行债务。严格按标准对退出关闭煤矿实施关闭,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认真落实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措施,科学制定人员安置分流方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合理、妥善分流安置人员。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物业管理)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总工会、人行成都分行〕

      三、严格煤矿生产能力管理

      (六)严控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未经项目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之前已经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按“存去挂钩”原则,待完成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受理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审批手续。

      2015年底前已批准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应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能力核定工作。

      (七)核减现有生产能力。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公告煤矿产能。煤矿企业按公告的产能和276个工作日制定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严格落实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未按规定公告生产能力的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等情况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煤炭管理相关部门按公告产能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加强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监管

      (八)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建设和生产矿井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严把准入关。“五科五长五队”及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三量”不平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九)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完善煤炭产业规划,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炭项目,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加大对高灰高硫煤使用排放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制定管理办法,防止省外劣质煤非法入川。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检验检疫局、省能源局、省工商局)

      五、强化政策支持

      (十)实施财政奖补政策。整合省级相关资金,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统筹使用,重点用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退出煤矿职工安置和地方政府关闭退出小煤矿工作的奖励补助。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奖补标准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数量、退出时间和安置职工人数实行“梯级奖补”。对地方政府关闭退出小煤矿工作的奖补,按退出产能、安置人数、地方财政系数、工作绩效等多因素进行测算,重点用于关闭矿井职工安置。市、县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配套财政奖补资金,鼓励支持引导小煤矿按照“多关、早关”原则自愿申请退出。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重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十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金融政策支持。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川府发〔2016〕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等文件要求,对技术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时经营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在做好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煤矿企业纳入2016年四川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不抽贷、压贷,利率适度优惠。对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煤矿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有创业需求、具备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分流人员,可申请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财政给予贴息。鼓励煤矿企业以采矿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贷款,积极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煤炭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融资需求,适当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加快推广应收账款、采矿权、股权、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助推煤炭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加强融资对接辅导,支持有市场竞争力、投资人认可度较高的企业或项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推广永续票据等可计入企业权益的产品,探索推动绿色债券等债券品种创新。支持和鼓励法人金融机构探索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用于支持煤炭行业绿色发展。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部分企业银行债务;用好用足现有核销政策,加快不良贷款核销,丰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方式。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2资产债务处置政策支持。支持国有企业对关闭退出矿井按照使用收益原则对资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处置,按政策实行银行债务核销呆账;对改造提升矿井,符合条件的可实施债转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

      (十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及时退还关闭矿井剩余采矿权价款,对纳入退出关闭煤矿名单并已实施关闭且已按规定注销采矿权的矿井,采矿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对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经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意,可缓交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依法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重新核定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数字认证收费等服务成本,降低现行收费标准,深入清理违规涉煤收费。

      (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

      (十三)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行业升级转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要求,有序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地方民营企业,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煤电、煤化、煤建、煤冶等企业组建各种形式的联合体,火电企业参股的煤炭企业产能超过该火电企业电煤实际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该火电企业奖励。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鼓励开展以采煤机械化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按照“存去挂钩”原则,对按规定程序和产业政策标准通过机械化改造提高的能力,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十三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煤炭矿业权设置区划,支持煤矿兼并重组企业利用空白区和已关闭退出煤矿剩余可实现机械化开采的优质煤炭资源,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对引导退出范围内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保留的煤矿原则上要实现机械化开采。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周边地区,转型发展现代物流、风光发电、养殖业和现代农业。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和防灾抗灾能力。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一定期限内规划建井开采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对具备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条件的退出矿井,保留其采矿权。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

      (十四)切实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相结合,在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过程中严格履行职代会等民主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促进就业等内容,落实保障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退出关闭煤矿职工依法有序、稳妥安置。原则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一是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转岗培训等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暂时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分流职工实行实名数据库管理,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提供针对性就业创业服务,引导其就地就近就业创业。三是实行内部退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四是托底帮扶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保障零就业家庭至少一名劳动者实现就业。五是稳妥处理劳动关系。企业或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并计算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离职健康检查。六是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招用职工的新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灵活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

      (十五)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位于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原煤矿用地,按规划恢复自然生态或用于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煤炭行业企业可将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整体或部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违规在建项目用地,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有必要建设且符合有关土地、城乡规划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履行项目核准程序后,补办用地手续。经认定不属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处理,不得补办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

      (十六)稳定煤炭市场。多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打击超能力生产、市场恶意竞争、低价倾销行为,维护良好的煤炭市场秩序。鼓励省内火电企业、大中型建材、化工、冶金企业优先使用省内商品煤,对使用省内商品煤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给予财政奖励。整顿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对不按市场法则办事,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煤以及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采取非法违规手段抢占市场的省内外煤炭企业和运营商,要综合利用市场、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打击和规范。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煤炭工业协会〕

      (十七)落实电价和铁路运输政策。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炭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产成品、原材料煤铁路运输实行运价优惠政策,进一步健全并动态调整铁路运输“价量互保、以价促量”机制,严禁价外收费,降低煤炭企业铁路运输成本。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国网四川电力、成都铁路局)

      (十八)加大转产扶持。对退出产能煤炭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转产项目,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人员培训、金融、财政、税收上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领导,完善机制。省人民政府成立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到位。各产煤市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县和重点企业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省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建立省级部门“对口联系、分片负责”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对口联系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市包县、县包矿”工作制度,负责辖区内具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企业。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

      (二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一是煤矿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和人员分流安置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二是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化解过剩产能的组织领导工作责任主体,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三是省国资委是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组织领导工作责任主体;泸州市政府是古叙煤田开发股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组织领导工作责任主体。四是明确验收工作责任,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3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关闭退出工作验收“五级”签字负责制,落实参加验收工作相关人员和专家的责任。五是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8个配套文件编制出台我省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重组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一)广泛宣传,形成合力。通过会议、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解读化解过剩产能有关政策,促使煤矿企业和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参与化解过剩产能行动。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煤炭工业协会〕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调度公示制,省、市、县逐级签订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将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考核机制,对不重视、不能完成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予以问责。省煤炭协会加强煤炭行业自律,引导煤炭企业依法经营、理性竞争;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责任单位: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煤炭工业协会)

      (二十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煤炭行业维稳防控工作长效机制。省级相关部门按“对口联系、分片负责”要求,督促指导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小煤矿退出关闭,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或加剧社会风险。切实开展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稳定工作预案,并适时演练。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畅通退出煤矿职工监督举报渠道,引导煤矿职工有序反映合法诉求和实际困难,做好煤矿职工信访接待、解释和疏导工作。加强网络巡查,强化对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日常监测和舆情研判,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封堵删除造谣性、煽动性言论。

      〔责任单位: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信访局〕

      附件:省级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市(州)任务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附件:川办发5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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