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川办发〔2016〕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精神,切实推进全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现就2016年全省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作出如下安排。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扩大改革范围。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增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时制订试点实施方案。以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启动深化医改示范县建设。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积极探索推进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直属公立医院以及军队和国有企业所属公立医院按照所在城市的统一部署实施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省国资委、成都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保障组卫生处,试点市(州)人民政府、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落实政府责任。市(州)、县(市)分别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出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年底前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试点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研究制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财政厅、教育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五)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推动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省中医药局参与)
(六)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组织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对公立医院的监督考核,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省级定期对各市(州)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改善医疗服务。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在城市三级医院试点推行日间手术,不断扩大病种范围。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群的医疗卫生帮扶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健全“三调一险”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二、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九)深化基层签约服务。研究制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十)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推进乡村卫生计生人员一体化管理改革试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医疗风险基金、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四项基金”计提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大型医院诊疗量。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机制。建立慢性病分级诊疗管理机制。(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健全全民预防保健制度
(十二)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或明确承担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科室,健全各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协作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三)提高资金效率。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合理分配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四)强化健康促进。制订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进一步优化服务项目,加强项目绩效考核。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负责)
(十五)完善防控机制。大力倡导“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理念,启动健康城市建设试点。坚持医防协同、防治结合,加强重大疾病防控综合治理,规范疫苗管理,健全艾滋病、乙肝、结核病、包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推进医教研协同。建立医学人才培养与卫生计生行业人才需求平衡机制。健全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启动护士、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加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中医药局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十七)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做好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工作,完善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探索基层中等中医、中药专业订单定向人才培养。扩大全科医师、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规模。深入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继续实施民族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行动。(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十八)加强紧缺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制订医学院校区域布局、专业结构、招生规模调控方案。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推进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5121”工程,推进国医大师、省名中医、省优秀中药师和拔尖中青年中医师等培养遴选。(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负责)
(十九)落实保障措施。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制订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实施细则。启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五、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二十)提高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全面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扩大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省级对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作出总体规划和部署。12月底前,各统筹地区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四川保监局参与)
(二十二)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完善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支付比例稳定在50%以上,医疗费用报销进一步向贫困人口倾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健全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四川保监局、财政厅分别负责,省总工会、省残联参与)
(二十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订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重点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力争年底前全部三级医院和80%以上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省中医药局参与)
(二十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推进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覆盖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四川保监局、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二十五)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工作。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保障老年人、儿童基本用药。(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六)全面推进药械集中采购。推动建立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二类疫苗“五位一体”集中采购机制。探索实施区域带量联合采购。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压缩药品流通环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完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监管平台。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二十七)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安排部署。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七、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二十八)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授权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省网信办、省统计局参与)
(二十九)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积极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推广普及居民健康卡,加快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完善电子处方认证和互联网医疗监管评价机制。打造远程影像、心电、检验检查等健康信息化建设示范县。建立健全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报销政策。开展医师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中医药局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参与)
(三十)加快建设三医财政资金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医保、医药信息平台和数据资源,搭建三医财政资金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民政厅负责)
八、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三十一)严格审批权限。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床位在100张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所有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第三方独立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诊所、门诊部等其他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十二)推动政策落实。制订出台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的发展环境,在符合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探索中医药健康旅游和中医药与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商务厅参与)
(三十三)规范多点执业。制订进一步推动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意见,探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九、强化组织实施
(三十四)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将医改年度任务纳入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财政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医改重点难点,突出四川特色。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强化督查和问责,确保任务落实、群众受益。加强综合监管,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系,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成熟经验,加强正面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省医改办、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督查室、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