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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29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5-31
  • 发布日期:2016-06-04
  • 文  号:川办发〔2016〕37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办发〔2016〕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四川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能力

  (一)推动升级转型。大力发展我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着力提高我省食品产业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逐步改变现有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小、散、乱的状况。〔省食品安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体系,获得危害分析临界控制点(HACCP)、ISO22000认证,大力推动出口食品企业落实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要求,促进出口食品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和内销转型。(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治理源头污染。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做好我省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和处置工作。〔省食品安全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工作,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力度,启动食品安全环境状况调查,采取有效手段逐步控制和减少源头污染。〔环境保护厅、农业厅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抓好产地环境治理,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作物化肥与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综合检查工作。(农业厅负责)

  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指导督促新型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做好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管,完成各项抽检任务。(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健全法规标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完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标准,配合出台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监督管理地方法规。修订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地方标准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云,建立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整合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监管执法等信息,实现数据能共享、产品可追溯、风险可研判,切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负责)

  持续推进“明厨亮灶”工程,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负责)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做好市、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划转,加强市级检验检测所、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建设,加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的快检设备配备,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通过招录、选调等方式,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到岗率,配强执法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车辆、监管装备、执法装备、应急处置设施等,满足执法监管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一线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逐步建立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立相应的技术职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做好疾控机构风险监测管理人员、实验室操作人员、哨点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人员的风险监测培训工作。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与溯源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继续加大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等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机制。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继续推动监管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95号)要求,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和专业、系统、科学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省食品安全办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各级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规则,推进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综合执法、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综合协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保持监管机构稳定。没有实施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综合改革的地方,要保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稳定性、专业性;已实施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综合改革的地方,在职能上要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地位,在职责上要突出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在任务上要突出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任务。〔省食品安全办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省食品安全办要组织研究食品安全中长期发展战略,编制我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进一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大“两法”衔接工作力度。以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构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对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录入“两法”衔接平台,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对重特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做好侦查工作。(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编办、公安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负责)

  (二)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切实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加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积极协调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依法批捕、公诉、审判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惩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负责)

  (三)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以民族地区和农村、旅游景区、学校周边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农村坝坝宴为重点对象,以白酒、茶叶等川产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开展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庆特色食品专项检查,集中整治重点难点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开展进口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负责)

  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网格化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网格化监管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和试点推进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融入政府网格化管理体系之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省食品安全办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完善追溯体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农业、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商务、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系统推进涉及本部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重点推进生鲜乳、蔬菜、猪肉、食用油等易于标识的产品开展追溯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二)完善责任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保监局负责)

  (三)完善诚信体系。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在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健全食品企业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制度,落实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职责,主动对接省级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监管工作电子化、常态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负责)

  (四)落实监管制度规范。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报告和责任约谈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一)依法推动信息公开。公开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行政监管执法信息,规范自由裁量权,带动有关部门、社会公众、舆论媒体、行业协会、企业内部人员等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提高防控应对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负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强化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和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培训教育,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提高消费者认知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从业道德意识,切实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认知水平。〔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有奖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开展示范创建。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示范单位、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等示范创建工作,健全创建工作标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树立典型标杆,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七、进一步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安全体系,将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强化组织保障,认真落实“四有两责”。〔省食品安全办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大经费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经费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食品安全办、财政厅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督查考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食品安全办、省政府督查室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省食品安全办、监察厅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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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2016年06月04日 19时5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办发〔2016〕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四川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能力

      (一)推动升级转型。大力发展我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着力提高我省食品产业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逐步改变现有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小、散、乱的状况。〔省食品安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体系,获得危害分析临界控制点(HACCP)、ISO22000认证,大力推动出口食品企业落实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要求,促进出口食品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和内销转型。(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治理源头污染。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做好我省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和处置工作。〔省食品安全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工作,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力度,启动食品安全环境状况调查,采取有效手段逐步控制和减少源头污染。〔环境保护厅、农业厅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抓好产地环境治理,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作物化肥与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综合检查工作。(农业厅负责)

      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指导督促新型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做好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工作。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管,完成各项抽检任务。(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健全法规标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完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标准,配合出台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监督管理地方法规。修订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地方标准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云,建立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整合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监管执法等信息,实现数据能共享、产品可追溯、风险可研判,切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负责)

      持续推进“明厨亮灶”工程,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负责)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做好市、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划转,加强市级检验检测所、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建设,加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的快检设备配备,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通过招录、选调等方式,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到岗率,配强执法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车辆、监管装备、执法装备、应急处置设施等,满足执法监管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一线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逐步建立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立相应的技术职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做好疾控机构风险监测管理人员、实验室操作人员、哨点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人员的风险监测培训工作。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与溯源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继续加大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等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机制。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继续推动监管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95号)要求,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和专业、系统、科学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省食品安全办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各级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规则,推进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综合执法、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综合协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保持监管机构稳定。没有实施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综合改革的地方,要保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稳定性、专业性;已实施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综合改革的地方,在职能上要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地位,在职责上要突出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在任务上要突出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任务。〔省食品安全办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省食品安全办要组织研究食品安全中长期发展战略,编制我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进一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大“两法”衔接工作力度。以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构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对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录入“两法”衔接平台,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对重特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做好侦查工作。(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编办、公安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负责)

      (二)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切实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加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积极协调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依法批捕、公诉、审判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惩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负责)

      (三)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以民族地区和农村、旅游景区、学校周边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农村坝坝宴为重点对象,以白酒、茶叶等川产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开展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庆特色食品专项检查,集中整治重点难点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开展进口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负责)

      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网格化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网格化监管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和试点推进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融入政府网格化管理体系之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省食品安全办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完善追溯体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农业、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商务、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系统推进涉及本部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重点推进生鲜乳、蔬菜、猪肉、食用油等易于标识的产品开展追溯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二)完善责任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保监局负责)

      (三)完善诚信体系。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在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健全食品企业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制度,落实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职责,主动对接省级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监管工作电子化、常态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负责)

      (四)落实监管制度规范。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报告和责任约谈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一)依法推动信息公开。公开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行政监管执法信息,规范自由裁量权,带动有关部门、社会公众、舆论媒体、行业协会、企业内部人员等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提高防控应对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负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强化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和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培训教育,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提高消费者认知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从业道德意识,切实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认知水平。〔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有奖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开展示范创建。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示范单位、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等示范创建工作,健全创建工作标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树立典型标杆,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七、进一步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安全体系,将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强化组织保障,认真落实“四有两责”。〔省食品安全办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大经费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经费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食品安全办、财政厅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督查考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食品安全办、省政府督查室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省食品安全办、监察厅会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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