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16〕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我省兵员征集质量,推动全省征兵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及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兵工作,特别是大学生征兵工作相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完善考评机制
从今年起,省征兵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征兵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大学生征兵任务完成率达10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规定发放率达100%、退兵率低于征集任务的0.5%、无政治退兵和身体明显不合格退兵、无征兵违规违纪问题等5项指标,分别按30%、20%、15%、15%、20%比例计算。省征兵办公室负责制订考评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考评结果经省征兵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省通报。
二、健全组织机构
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应吸纳属地高校作为成员单位。各高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加的征兵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本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高校成立人民武装部,按照中组部等五部委《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政联〔2013〕2号)等文件要求,配齐配强高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高校设立征兵工作站并挂牌办公,具体牵头负责征兵工作;宣传、学生工作、招生、资助、就业、保卫、医务、共青团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所设人民武装部负责;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三、落实定向招录
在国家组织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按要求单列计划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藏区乡镇可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认真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加分的政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下同)中择优录取。注重从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考试录用和招录退役士兵工作。
四、拓宽就业渠道
安置地民政部门在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前,应注重与用工企业进行有效对接,着眼退役士兵特点,加强精准扶持就业,根据用工需求,完善“订单式培训”模式,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率。吸纳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的企业,在享有国家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的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加大奖励力度
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研究生毕业生6000元、在校生5000元,本科毕业生5000元、在校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在校生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经济条件和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金发放标准。奖励金须在新兵入伍2个月内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其父母。
六、强化经费保障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工作实际和完成任务情况确定,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在四川省外就读各级各类高校并返乡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参照军队义务兵差旅费标准给予路费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100元生活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视为正常出勤。
七、加强征兵宣传
以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大学生为重点对象,以安全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政策法规解读、先进典型宣传为主线,加强征兵常态宣传教育,营造参军报国的浓厚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级新闻、网信、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整合利用各类媒体资源,注重向新兴媒体拓展,提高征兵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全省普通高校和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要普遍设立“入伍学生荣誉墙”。省、市(州)、县(市、区)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要紧密结合年度征兵工作,制作征兵宣传和公益广告,于每年6月至8月在当地主流媒体定期播放,并在每年8月1日分层级公布上年度立功受奖的四川籍现役官兵事迹。
八、规范兵役执法
加强兵役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兵役执法检查督导机制,由省征兵办公室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就各地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检查调研。依法应当履行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