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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19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4-01
  • 发布日期:2016-04-12
  • 文  号:川办发〔2016〕23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

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川办发〔2016〕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已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后,凡是已取消、不再保留为省市县联审的项目,不得再要求或指定无法定权限的下级机关受理并审核(初审);凡是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必须纳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实行联审。凡是取消限额的项目,不得再有许可数量的限制;凡是保留限额的项目,必须依法制定并公布许可限额的数量、具体布点和遴选规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附件:川办发2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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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2016年04月12日 2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

    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川办发〔2016〕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已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后,凡是已取消、不再保留为省市县联审的项目,不得再要求或指定无法定权限的下级机关受理并审核(初审);凡是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必须纳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实行联审。凡是取消限额的项目,不得再有许可数量的限制;凡是保留限额的项目,必须依法制定并公布许可限额的数量、具体布点和遴选规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附件:川办发2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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