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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0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5-12-31
  • 发布日期:2016-01-05
  • 文  号:川办发〔2015〕109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5〕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的部署,特制定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省、市、县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三)整合平台层级。

  1.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为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各市(州)政府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根据县域面积、人口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由市(州)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四)整合信息系统。

  1.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四川省级电子政务云,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终端覆盖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并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中央管理企业在川机构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同时可与我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2.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不得捆绑评标软件,全省电子招投标活动应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有条件的市(州)可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积极参与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加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七)整合交易事项。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为基本内容,编制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产和罚没物品拍卖、国有专利技术转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目录。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特殊情况暂不进入或需要退出的,须按程序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统一规则体系

  (八)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平台交易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专家管理、电子化交易、信用评级管理等办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九)清理交易规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政府有关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直有关部门〕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十一)规范交易平台服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管理体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协调,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十三)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实行专家合约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五)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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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6年01月05日 2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5〕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的部署,特制定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省、市、县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三)整合平台层级。

      1.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为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各市(州)政府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根据县域面积、人口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由市(州)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四)整合信息系统。

      1.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四川省级电子政务云,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终端覆盖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并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中央管理企业在川机构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同时可与我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2.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不得捆绑评标软件,全省电子招投标活动应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有条件的市(州)可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积极参与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加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七)整合交易事项。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为基本内容,编制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产和罚没物品拍卖、国有专利技术转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目录。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特殊情况暂不进入或需要退出的,须按程序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统一规则体系

      (八)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平台交易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专家管理、电子化交易、信用评级管理等办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九)清理交易规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政府有关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直有关部门〕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十一)规范交易平台服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管理体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协调,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十三)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实行专家合约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五)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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