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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02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5-12-28
  • 发布日期:2016-01-12
  • 文  号:川办发〔2015〕107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

川办发〔2015〕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

  按照中央和省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部署,为提升乡村教育水平,保障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从根本上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确保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力争到2020年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将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健全教育、宣传、考评、监督、奖惩机制,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抓师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乡村教师职前、职后培训全过程,推动师德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抓师德宣传,发挥评优表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宣传力度,激励、引导乡村教师强师德、扬师表、作贡献;抓师德考评,完善师德师风考评体系,把师德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实行“一票否决”;抓师德监督,健全学生、家长、教师、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约束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规范乡村教师行为;抓师德责任,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主要领导师德师风建设负责制和问责制,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考核学校及主管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抓组织建设,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适度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乡村教师的生活与成长,增强归属感。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各地要结合乡村教师岗位特点,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优化招聘方式、提高招聘质量,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心理健康、双语等紧缺课程。按照专业对口原则,乡村义务教育学校补充音乐、体育、美术专业教师,对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继续实施好“特岗计划”,积极争取扩大招聘规模,重点支持老少边穷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加大省属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力度,增加培养计划、扩大实施范围、改革培养模式,自2016年起年度招录培养名额增加至3000名,重点为乡村中小学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鼓励各市(州)与师范院校加强合作,根据当地实际强化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

  寄宿制等学校确因学生管理等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劳动合同法》招用补足相关人员。各地要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编外人员使用方案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到岗学费奖补机制,对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鼓励、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教育发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学名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四大片区”贫困县,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每人每月220元给予定额补助。各地要严格按岗发放,并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分设档次和具体标准,重点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和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政策,保障乡村教师应享尽享。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乡村教师家庭给予救助,以解决其实际困难。要定期组织乡村教师进行体检,组织专家到艰苦边远的乡村学校巡诊。

  四、加强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充分考虑村小、教学点、寄宿制学校以及农村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学校的特殊实际,教职工编制配备予以倾斜。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

  五、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

  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向乡村教师倾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符合乡村教师工作特点的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和标准条件,注重师德表现、注重一线经历、注重工作实绩,不作外语成绩要求,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以及由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援疆,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六、促进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需要统筹实施派遣任教。落实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对口支援、名优教师送教、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凡在城镇中小学校任教满9年的教师,应向乡村和薄弱学校流动。实施好“三区支教”计划,选派城镇学校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帮助转变教育理念、更新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提升乡村教师专业水平

  发挥“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示范引领作用,分类分层实施乡村教师校长素质能力提升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到2020年底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等作为培训必修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穿培训全过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到2017年前完成每人不少于50学时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在现有“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中,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升“双语”教师的专业水平,切实培养一批“双语”骨干教师。健全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能力建设,建强县级乡村教师培训团队,推动乡村教师区域研修与校本研修常态化。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送教下乡、网络研修、短期集中、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持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鼓励和支持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增强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

  省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并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给予鼓励,在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中,将乡村教师名额单列,予以倾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分别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并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给予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加大对优秀乡村教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增强乡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

  九、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部门分工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力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予以全省通报,同时约谈并追究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本地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市(州)于2016年3月底前将本地实施细则报教育厅,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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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

  • 2016年01月12日 2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

    川办发〔2015〕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

      按照中央和省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部署,为提升乡村教育水平,保障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从根本上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确保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力争到2020年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将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健全教育、宣传、考评、监督、奖惩机制,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抓师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乡村教师职前、职后培训全过程,推动师德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抓师德宣传,发挥评优表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宣传力度,激励、引导乡村教师强师德、扬师表、作贡献;抓师德考评,完善师德师风考评体系,把师德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实行“一票否决”;抓师德监督,健全学生、家长、教师、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约束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规范乡村教师行为;抓师德责任,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主要领导师德师风建设负责制和问责制,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考核学校及主管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抓组织建设,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适度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乡村教师的生活与成长,增强归属感。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各地要结合乡村教师岗位特点,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优化招聘方式、提高招聘质量,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心理健康、双语等紧缺课程。按照专业对口原则,乡村义务教育学校补充音乐、体育、美术专业教师,对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继续实施好“特岗计划”,积极争取扩大招聘规模,重点支持老少边穷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加大省属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力度,增加培养计划、扩大实施范围、改革培养模式,自2016年起年度招录培养名额增加至3000名,重点为乡村中小学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鼓励各市(州)与师范院校加强合作,根据当地实际强化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

      寄宿制等学校确因学生管理等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劳动合同法》招用补足相关人员。各地要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编外人员使用方案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到岗学费奖补机制,对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鼓励、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教育发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学名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四大片区”贫困县,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每人每月220元给予定额补助。各地要严格按岗发放,并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分设档次和具体标准,重点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和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政策,保障乡村教师应享尽享。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乡村教师家庭给予救助,以解决其实际困难。要定期组织乡村教师进行体检,组织专家到艰苦边远的乡村学校巡诊。

      四、加强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充分考虑村小、教学点、寄宿制学校以及农村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学校的特殊实际,教职工编制配备予以倾斜。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

      五、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

      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向乡村教师倾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符合乡村教师工作特点的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和标准条件,注重师德表现、注重一线经历、注重工作实绩,不作外语成绩要求,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以及由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援疆,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六、促进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需要统筹实施派遣任教。落实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对口支援、名优教师送教、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凡在城镇中小学校任教满9年的教师,应向乡村和薄弱学校流动。实施好“三区支教”计划,选派城镇学校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帮助转变教育理念、更新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提升乡村教师专业水平

      发挥“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示范引领作用,分类分层实施乡村教师校长素质能力提升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到2020年底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等作为培训必修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穿培训全过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到2017年前完成每人不少于50学时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在现有“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中,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升“双语”教师的专业水平,切实培养一批“双语”骨干教师。健全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能力建设,建强县级乡村教师培训团队,推动乡村教师区域研修与校本研修常态化。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送教下乡、网络研修、短期集中、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持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鼓励和支持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增强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

      省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并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给予鼓励,在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中,将乡村教师名额单列,予以倾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分别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并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给予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加大对优秀乡村教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增强乡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

      九、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部门分工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力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予以全省通报,同时约谈并追究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本地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市(州)于2016年3月底前将本地实施细则报教育厅,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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