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
川办发〔2015〕10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支撑。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为指导和推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包含省、市、县三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都达到1亿元以上)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加快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三)基本原则。
体现政策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对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的政策目标。
注重专业性。专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突出规范性。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独立运营的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规范运行,实现政策性目标和公司自身可持续发展。
(四)业务定位。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完善农业担保体系
(一)建立省级农业担保机构。落实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优先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求,加快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经营方式上,主要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贷款担保和对市(州)、县(市、区)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通过与市(州)、县(市、区)农业担保机构双向参股,逐步构建四川农业担保体系。
(二)提升市级农业担保能力。各市(州)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市(州)农业信贷担保发展水平。按照“自愿参与、平等协商、规范操作”的原则,引导、支持不具备自行组建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条件的县(市、区)参与市(州)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对参与市(州)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的县(市、区),各市(州)要加快成立县级分支服务机构或网点,更好地为县(市、区)粮食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构建县级农业担保网络。各县(市、区)要不断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并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加快组建或做强政府主导的县级农业担保机构,夯实农业担保县级基础。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依托市(州)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县级农业担保网络。
(四)适时参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基础上,适时参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共同抓好对省、市、县三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为规范和风险救助、再担保、人员培训和信贷政策对接等服务。
三、形成政策合力
(一)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抓好政策对接,积极争取中央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绩效奖补资金支持。落实中央政策规定,建立对省、市、县三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机制。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本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性资金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股份不得超过20%。
(二)健全农业信贷担保经营以奖代补机制。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以奖代补政策。现阶段,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的农业担保机构,省财政按照年度农业贷款担保额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以后年度将根据中央和省级政策变化情况同步调整完善。
(三)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完善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助政策。现阶段,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的农业担保机构,省财政按照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以后年度将根据中央和省级政策变化情况同步调整完善。
(四)制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费补助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费补助办法,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费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对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要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对担保业务费补助实行上限控制。
(五)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救助机制,利用中央财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
(六)创新银担合作共赢模式。建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战略合作银行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政策设计要明确合理的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和代偿比例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战略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
(七)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支持战略合作银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征信评级办法,支持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战略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八)加强经营风险管理。各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增强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普及和强化金融法制意识,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财政、农业、担保机构监管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运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财政厅、农业厅、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及监督管理指南,指导各地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银监部门、金融办研究确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界定、农业信贷担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梳理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做好公司筹备设立的前期工作。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的设计指导与推介,在担保机构申请财政经营风险费用补助时确认担保业务是否属于支持范围;对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项目,农业部门在其后续发展中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辅导,降低贷款风险。银监部门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与指导。金融办负责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的指导工作。
(三)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履行出资人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加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宣传力度,营造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激励约束,使专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力争用3年时间对全部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不断增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水平。
(六)建立考评机制。财政厅、农业厅、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要从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具体组建、业务运营、指导监管等方面建立考评指标体系,降低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风险控制等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和风险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