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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5-0070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5-11-18
  • 发布日期:2015-11-24
  • 文  号:川办发〔2015〕95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5〕9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监管体制

  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和专业、系统、科学的原则,深入推进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对于已经将食品药品监管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三合一”或者“二合一”组建市场监管局的地方,可结合各地机构调整整合实际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并在职能确定和内部机构设置中突出食品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环境。

  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规则和综合协调机制,积极推进联席会议、综合执法、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切实提高综合协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各级政府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科学确定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全程协作机制,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日常监管、稽查执法、事故处置等方面形成合力。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机制,强化协调联动。

  二、建好监管队伍

  (一)完善岗位设置。与简政放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厘清省、市、县、乡四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形成事权清晰、力量统筹、上下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一盘棋”格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适应监管体制改革和食品安全新形势、新任务,合理确定并加强食品监管岗位工作力量。

  (二)落实人员配备。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公招或考调等方式,配齐配强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力争通过3—5年时间建成结构合理的全省食品监管队伍。每个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行政编制人员的配备要与监管对象相适应,在2015年底前,按每个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至少2名行政编制人员的要求落实人员配备;按每村(社区)1人的标准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协管员工资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相关责任人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着力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业务技能,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廉洁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加强行业作风整治,着力解决庸懒散浮拖和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切实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监管队伍形象。

  三、提升基础能力

  (一)落实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监管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偏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支持,为基层配备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要加强专项资金内部审计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技术体系建设。加强省级食品技术审查评价能力建设。根据人口、面积、交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及食品监管任务量等情况,结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整合工作,科学规划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县级区域中心建设项目,落实好配套资金,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构建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县乡快检为补充的现代化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大市县两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划转整合力度,推进县级区域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加强政策引导,推进购买社会服务,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三)配齐基层设施设备。将基本装备、取证装备、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4大类食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逐步配备,保障食品日常监管以及应急处置的基本需要。加快推进食品监管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督促大型农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大型食品流通场所加强快检能力建设。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完善责任体系。深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化,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构建政府负总体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负协管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把保障食品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相应责任,引导社会各界大力支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共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等工作职责,实现监管工作常态化,确保全程监管。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督促企业主动担责、诚信自律,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逐步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加强食品追溯制度建设,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婴幼儿配方奶粉、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等食品可追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进程,力争四川省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办法按计划出台。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实施网格监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原则,科学构建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各级相关部门上下结合、左右协调、互为补充的网格化监管格局,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全覆盖、零缝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和试点推进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监管工作融入政府网格化管理体系之中,建立规章制度,实行责任“上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村(社区)协助做好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和科普知识宣传、信息收报、协助处突等工作,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

  (三)加强考核奖惩。充分发挥目标考核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核心指标的考核,加强对本级有关部门工作的考评,对因责任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或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下一级人民政府每年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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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 2015年11月24日 2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5〕9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监管体制

      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和专业、系统、科学的原则,深入推进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对于已经将食品药品监管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三合一”或者“二合一”组建市场监管局的地方,可结合各地机构调整整合实际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并在职能确定和内部机构设置中突出食品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环境。

      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规则和综合协调机制,积极推进联席会议、综合执法、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切实提高综合协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各级政府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科学确定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全程协作机制,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日常监管、稽查执法、事故处置等方面形成合力。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机制,强化协调联动。

      二、建好监管队伍

      (一)完善岗位设置。与简政放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厘清省、市、县、乡四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形成事权清晰、力量统筹、上下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一盘棋”格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适应监管体制改革和食品安全新形势、新任务,合理确定并加强食品监管岗位工作力量。

      (二)落实人员配备。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公招或考调等方式,配齐配强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力争通过3—5年时间建成结构合理的全省食品监管队伍。每个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行政编制人员的配备要与监管对象相适应,在2015年底前,按每个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至少2名行政编制人员的要求落实人员配备;按每村(社区)1人的标准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协管员工资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相关责任人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着力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业务技能,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廉洁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加强行业作风整治,着力解决庸懒散浮拖和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切实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监管队伍形象。

      三、提升基础能力

      (一)落实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监管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偏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支持,为基层配备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要加强专项资金内部审计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技术体系建设。加强省级食品技术审查评价能力建设。根据人口、面积、交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及食品监管任务量等情况,结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整合工作,科学规划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县级区域中心建设项目,落实好配套资金,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构建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县乡快检为补充的现代化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大市县两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划转整合力度,推进县级区域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加强政策引导,推进购买社会服务,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三)配齐基层设施设备。将基本装备、取证装备、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4大类食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逐步配备,保障食品日常监管以及应急处置的基本需要。加快推进食品监管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督促大型农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大型食品流通场所加强快检能力建设。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完善责任体系。深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化,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构建政府负总体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负协管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把保障食品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相应责任,引导社会各界大力支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共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等工作职责,实现监管工作常态化,确保全程监管。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督促企业主动担责、诚信自律,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逐步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加强食品追溯制度建设,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婴幼儿配方奶粉、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等食品可追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进程,力争四川省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办法按计划出台。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实施网格监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原则,科学构建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各级相关部门上下结合、左右协调、互为补充的网格化监管格局,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全覆盖、零缝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和试点推进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监管工作融入政府网格化管理体系之中,建立规章制度,实行责任“上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村(社区)协助做好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和科普知识宣传、信息收报、协助处突等工作,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

      (三)加强考核奖惩。充分发挥目标考核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核心指标的考核,加强对本级有关部门工作的考评,对因责任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或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下一级人民政府每年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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