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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8-0026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05-17
  • 发布日期:2018-05-22
  • 文  号:川府函〔2018〕8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都江堰市西区水厂沙黑河等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8〕84号



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内江市、广安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都江堰市西区水厂沙黑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7〕15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叙永县红岩水厂阳尘河和三岔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泸市府〔2017〕48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绵竹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德府〔2017〕48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什邡市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德府〔2018〕1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剑阁县清江河水厂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8〕12号)、《内江市人民政府转报〈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的请示》(内府〔2017〕82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安府〔2018〕1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巴中市巴城大佛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6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河毛水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7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昌县通河渭子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8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南江县南江河养生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9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通江县小通江河沉渡潭和方田坝至二郎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16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芦山县二水厂骆家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的请示》(雅府〔2018〕6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王河坝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的请示》(雅府〔2018〕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眉山市主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眉府〔2018〕7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小金县美沃乡圆洞子等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7〕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都江堰市西区水厂沙黑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取水口位于都江堰市龙池镇都江村沙黑河右岸、小罗堰分水闸上游100米处(30°59′56.99″N,103°36′13.80″E)。

  (二)一级保护区:小罗堰分水闸沿沙黑河、磨儿潭1号及2号泄水渠向上游延伸1100米,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河堤两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沿岷江向上游延伸2400米,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大沟自汇入岷江口向上游延伸4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磨儿潭1号及2号泄水渠自一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延伸至磨儿潭坝址,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磨儿潭正常水位线(743.00米)以下的水域范围。岷江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左岸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磨儿潭、磨儿潭1号及2号泄水渠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河堤两岸纵深至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沿岷江向上游延伸至紫坪铺水库坝址下游侧,白沙河自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延伸2100米,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大沟二级保护区上边界控制断面上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岷江、白沙河、大沟与准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两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二、原则同意划定叙永县红岩水厂阳尘河和三岔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三岔河取水口:取水口位于三岔河上游吉星电站处(28°13′44.85″N,105°28′46.94″E)。

  1.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河堤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2.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河堤两岸纵深至山脊线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二)阳尘河取水口:取水口位于阳尘河上游灵关梯电站处(28°14′46.05″N,105°27′17.67″E)。

  1.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河堤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2.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河堤两岸纵深至山脊线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三、原则同意调整划定绵竹市城市地下水第一、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位于绵竹市主城区东北部第三、四水厂周围12口井(取水井坐标见附件1),二环路以北第五水厂周围20口井(取水井坐标见附件2)。

  (二)一级保护区:以第三、四水厂周围12口井为中心,半径不低于30米的外接多边形区域范围。以二环路以北第五水厂周围20口井为中心,半径不低于30米的外接多边形区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以所有取水井外围井中心连线为基线,向四周外延300米的外接多边形的区域范围。

  四、原则同意调整划定绵竹市柏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正常蓄水位(海拔678.00米)以下整个水库水域范围。正常蓄水位以上的库岸内侧至库岸外侧200米不超过水库集雨分水线的陆域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汉九渠入库断面起上溯2000米的水域范围。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库集雨区域的全部陆域范围。

  五、原则同意撤销什邡市一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原则同意撤销剑阁县清江河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七、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威远县河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威远县河口水库大坝坝前左部(29°32′41.44″N,104°32′4.72″E)。

  (二)一级保护区:河口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545.2米)以下的水域范围;河口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545.2米)以上纵深2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河口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水域及陆域范围。

  八、原则同意撤销威远县团鱼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九、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广安区浓溪镇全民水库溢洪道左岸(30°33′46.08"N,106°33′35.42"E)。

  (二)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71.85米)以下,全民水库广安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库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岳池县贺家盖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岳池县苟角镇红星办事处马应山村全民水库贺家盖(30°35′04"N,106°30′40"E)。

  (二)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71.85米)以下,全民水库岳池县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一、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岳池县响水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岳池县花园镇伍家沟响水滩水库坝址右岸坝肩处(30°33′29″N,106°26′38″E)。

  (二)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95.5米)以下,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及库区西南部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库周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库周分水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二、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巴中市巴城大佛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巴城大佛寺(31°53′46.33″N,106°44′44.97″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2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河道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左岸纵深100米,右岸纵深不得小于50米,以G244国道临岸侧为界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40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5000米的河道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和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至分水岭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三、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巴中市恩阳河毛水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恩阳河赵台村毛水口(31°50′18″N,106°38′0″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2000米恩阳河和石龙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上边界向恩阳河和石龙河上游方向上溯4000米,以及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向恩阳河下游方向下溯2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上边界沿恩阳河和石龙河上游方向上溯5000米的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以及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沿两岸纵深至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十四、原则同意撤销平昌县通河渭子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五、原则同意撤销南江县南江河养生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六、原则同意调整划定通江县小通江河沉渡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通江县诺江镇千佛村小通江河沉渡潭左岸(31°56′17″N,107°12′49″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2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两岸纵深1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其中左岸不超过201省道临河侧边界。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6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1000米,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且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5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和准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七、原则同意调整划定通江县方田坝—二郎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通江县民胜镇方山村方田坝水库右岸、距水库大坝约120米(31°56′45.49"N,107°11′22.09"E)。

  (二)一级保护区:方田坝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577.5米)以下的全部水域,以及二郎庙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698米)以下的全部水域范围;方田坝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577.5米)以上2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以及二郎庙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698米)以上2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方田坝水库和二郎庙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方田坝水库坝址和二郎庙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八、原则同意撤销芦山县二水厂骆家营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九、原则同意撤销荥经县经河王河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十、原则同意调整划定眉山市黑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两个水源地取水口均位于黑龙滩北部西岸,相距750米。龙庙取水口(已有取水口)坐标:30°02′52″N,104°01′51″E;月亮湾取水口(新建取水口)坐标:30°02′28″N,104°01′48″E。

  (二)一级保护区:分别以龙庙取水口和月亮湾取水口为中心,径流路径500米范围所覆盖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至流域分水线外侧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以及一级保护区水域内的岛屿。

  (三)二级保护区:分别以龙庙取水口和月亮湾取水口为中心,径流路径为2500米但不超过水面范围,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沿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正常水位以上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线,或者隔离防护堤堤顶的陆域,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内的岛屿。

  (四)准保护区:黑龙滩库区内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以及从东风渠勤劳闸出水口上溯7500米渠段的水域范围。黑龙滩库区汇水区域内,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以及从东风渠勤劳闸出水口上溯7500米渠段的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

  二十一、原则同意划定小金县美沃乡圆洞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美沃乡和尚沟村圆洞子(30°54′45.02″N,102°24′59.78″E)。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基点,沿沟渠上溯360米至岩溶水渗出口,下游110米至沟渠汇入美沃河的沟口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基点,沿美沃河河谷上溯1830米至妖精沟沟口、下游2310米至冯家河河口、取水口靠山侧第一道山脊分水线内、取水口背山侧美沃河左侧防洪堤之间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妖精沟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冯家河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水平纵深至右侧山脊分水线以内、妖精沟的全部汇水区域以及阴山沟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水平纵深至左侧山脊分水线以内的陆域范围。从阴山沟沟口至下游妖精沟沟口的美沃河河段左侧防洪堤水平纵深至第一道山脊分水线之间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阴山沟和冯家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阴山沟和冯家河汇水区域内,除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二十二、原则同意划定小金县崇德乡鸹鸹鸡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崇德乡崇德村鸹鸹鸡沟(31°05′56.80″N,102°22′20.33″E)。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基点,沿取水沟渠上溯1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对应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上游整个河道,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汇水区域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二十三、原则同意划定小金县崇德乡水海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崇德乡崇德村水海子(31°12′25.09″N,102°16′46.47″E)。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基点,下游100米至上游水海子的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岭(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岭小于50米的河段为50米纵深距离)的陆域范围。

  因已将水海子整条河流水域纳入一级保护区范围,提高了管理级别,因此不设二级保护区。

  二十四、工作要求

  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内江市、广安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阿坝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依法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撤销什邡市一水厂、剑阁县清江河水厂、威远县团鱼凼水库、平昌县通河渭子溪、南江县南江河养生潭、芦山县二水厂骆家营、荥经县经河王河坝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相应市、县政府要确保当地城市饮用水正常供应,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附件:1.绵竹市第一水源地(三、四水厂)取水井基本情况表

     2.绵竹市第二水源地(五水厂)取水井基本情况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附件:川府函8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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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都江堰市西区水厂沙黑河等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2018年05月22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都江堰市西区水厂沙黑河等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8〕84号



    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内江市、广安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都江堰市西区水厂沙黑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7〕15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叙永县红岩水厂阳尘河和三岔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泸市府〔2017〕48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绵竹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德府〔2017〕48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什邡市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德府〔2018〕1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剑阁县清江河水厂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8〕12号)、《内江市人民政府转报〈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的请示》(内府〔2017〕82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安府〔2018〕1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巴中市巴城大佛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6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河毛水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7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昌县通河渭子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8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南江县南江河养生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9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通江县小通江河沉渡潭和方田坝至二郎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巴府〔2018〕16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芦山县二水厂骆家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的请示》(雅府〔2018〕6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王河坝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的请示》(雅府〔2018〕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眉山市主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眉府〔2018〕7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小金县美沃乡圆洞子等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7〕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都江堰市西区水厂沙黑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取水口位于都江堰市龙池镇都江村沙黑河右岸、小罗堰分水闸上游100米处(30°59′56.99″N,103°36′13.80″E)。

      (二)一级保护区:小罗堰分水闸沿沙黑河、磨儿潭1号及2号泄水渠向上游延伸1100米,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河堤两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沿岷江向上游延伸2400米,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大沟自汇入岷江口向上游延伸4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磨儿潭1号及2号泄水渠自一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延伸至磨儿潭坝址,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磨儿潭正常水位线(743.00米)以下的水域范围。岷江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左岸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磨儿潭、磨儿潭1号及2号泄水渠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河堤两岸纵深至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沿岷江向上游延伸至紫坪铺水库坝址下游侧,白沙河自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延伸2100米,两岸河堤内的水域范围。大沟二级保护区上边界控制断面上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岷江、白沙河、大沟与准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两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二、原则同意划定叙永县红岩水厂阳尘河和三岔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三岔河取水口:取水口位于三岔河上游吉星电站处(28°13′44.85″N,105°28′46.94″E)。

      1.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河堤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2.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河堤两岸纵深至山脊线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二)阳尘河取水口:取水口位于阳尘河上游灵关梯电站处(28°14′46.05″N,105°27′17.67″E)。

      1.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河堤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2.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河堤两岸纵深至山脊线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三、原则同意调整划定绵竹市城市地下水第一、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位于绵竹市主城区东北部第三、四水厂周围12口井(取水井坐标见附件1),二环路以北第五水厂周围20口井(取水井坐标见附件2)。

      (二)一级保护区:以第三、四水厂周围12口井为中心,半径不低于30米的外接多边形区域范围。以二环路以北第五水厂周围20口井为中心,半径不低于30米的外接多边形区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以所有取水井外围井中心连线为基线,向四周外延300米的外接多边形的区域范围。

      四、原则同意调整划定绵竹市柏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正常蓄水位(海拔678.00米)以下整个水库水域范围。正常蓄水位以上的库岸内侧至库岸外侧200米不超过水库集雨分水线的陆域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汉九渠入库断面起上溯2000米的水域范围。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库集雨区域的全部陆域范围。

      五、原则同意撤销什邡市一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原则同意撤销剑阁县清江河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七、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威远县河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威远县河口水库大坝坝前左部(29°32′41.44″N,104°32′4.72″E)。

      (二)一级保护区:河口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545.2米)以下的水域范围;河口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545.2米)以上纵深2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河口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水域及陆域范围。

      八、原则同意撤销威远县团鱼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九、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广安区浓溪镇全民水库溢洪道左岸(30°33′46.08"N,106°33′35.42"E)。

      (二)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71.85米)以下,全民水库广安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库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岳池县贺家盖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岳池县苟角镇红星办事处马应山村全民水库贺家盖(30°35′04"N,106°30′40"E)。

      (二)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71.85米)以下,全民水库岳池县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一、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岳池县响水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岳池县花园镇伍家沟响水滩水库坝址右岸坝肩处(30°33′29″N,106°26′38″E)。

      (二)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95.5米)以下,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及库区西南部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库周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库周分水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二、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巴中市巴城大佛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巴城大佛寺(31°53′46.33″N,106°44′44.97″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2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河道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左岸纵深100米,右岸纵深不得小于50米,以G244国道临岸侧为界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40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5000米的河道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和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至分水岭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三、原则同意调整划定巴中市恩阳河毛水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恩阳河赵台村毛水口(31°50′18″N,106°38′0″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2000米恩阳河和石龙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上边界向恩阳河和石龙河上游方向上溯4000米,以及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向恩阳河下游方向下溯2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上边界沿恩阳河和石龙河上游方向上溯5000米的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以及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沿两岸纵深至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十四、原则同意撤销平昌县通河渭子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五、原则同意撤销南江县南江河养生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六、原则同意调整划定通江县小通江河沉渡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通江县诺江镇千佛村小通江河沉渡潭左岸(31°56′17″N,107°12′49″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2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两岸纵深1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其中左岸不超过201省道临河侧边界。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6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1000米,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且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5000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和准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七、原则同意调整划定通江县方田坝—二郎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通江县民胜镇方山村方田坝水库右岸、距水库大坝约120米(31°56′45.49"N,107°11′22.09"E)。

      (二)一级保护区:方田坝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577.5米)以下的全部水域,以及二郎庙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698米)以下的全部水域范围;方田坝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577.5米)以上2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以及二郎庙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698米)以上2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方田坝水库和二郎庙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方田坝水库坝址和二郎庙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十八、原则同意撤销芦山县二水厂骆家营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九、原则同意撤销荥经县经河王河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十、原则同意调整划定眉山市黑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两个水源地取水口均位于黑龙滩北部西岸,相距750米。龙庙取水口(已有取水口)坐标:30°02′52″N,104°01′51″E;月亮湾取水口(新建取水口)坐标:30°02′28″N,104°01′48″E。

      (二)一级保护区:分别以龙庙取水口和月亮湾取水口为中心,径流路径500米范围所覆盖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至流域分水线外侧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以及一级保护区水域内的岛屿。

      (三)二级保护区:分别以龙庙取水口和月亮湾取水口为中心,径流路径为2500米但不超过水面范围,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域范围。沿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正常水位以上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线,或者隔离防护堤堤顶的陆域,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内的岛屿。

      (四)准保护区:黑龙滩库区内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以及从东风渠勤劳闸出水口上溯7500米渠段的水域范围。黑龙滩库区汇水区域内,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以及从东风渠勤劳闸出水口上溯7500米渠段的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

      二十一、原则同意划定小金县美沃乡圆洞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美沃乡和尚沟村圆洞子(30°54′45.02″N,102°24′59.78″E)。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基点,沿沟渠上溯360米至岩溶水渗出口,下游110米至沟渠汇入美沃河的沟口段,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基点,沿美沃河河谷上溯1830米至妖精沟沟口、下游2310米至冯家河河口、取水口靠山侧第一道山脊分水线内、取水口背山侧美沃河左侧防洪堤之间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妖精沟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冯家河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水平纵深至右侧山脊分水线以内、妖精沟的全部汇水区域以及阴山沟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水平纵深至左侧山脊分水线以内的陆域范围。从阴山沟沟口至下游妖精沟沟口的美沃河河段左侧防洪堤水平纵深至第一道山脊分水线之间的陆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阴山沟和冯家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阴山沟和冯家河汇水区域内,除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二十二、原则同意划定小金县崇德乡鸹鸹鸡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崇德乡崇德村鸹鸹鸡沟(31°05′56.80″N,102°22′20.33″E)。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基点,沿取水沟渠上溯10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对应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上游整个河道,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汇水区域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二十三、原则同意划定小金县崇德乡水海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崇德乡崇德村水海子(31°12′25.09″N,102°16′46.47″E)。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基点,下游100米至上游水海子的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岭(水平纵深至流域分水岭小于50米的河段为50米纵深距离)的陆域范围。

      因已将水海子整条河流水域纳入一级保护区范围,提高了管理级别,因此不设二级保护区。

      二十四、工作要求

      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内江市、广安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阿坝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依法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撤销什邡市一水厂、剑阁县清江河水厂、威远县团鱼凼水库、平昌县通河渭子溪、南江县南江河养生潭、芦山县二水厂骆家营、荥经县经河王河坝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相应市、县政府要确保当地城市饮用水正常供应,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附件:1.绵竹市第一水源地(三、四水厂)取水井基本情况表

         2.绵竹市第二水源地(五水厂)取水井基本情况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附件:川府函8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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